泸州创业补贴政策

如题所述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以及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 5 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吸纳就业的创业人员。(二)申报条件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从未创过业,之后创业的为首次,下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 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对首次创业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等)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生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
      5.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6.创业吸纳就业补贴。泸州市辖区内创业的人员(不受户籍人员身份限制),新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成功满 1 年不满 3 年,吸纳安置劳动者并提供有效材料,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政策只能选择上一条或本条享受。
      (三)补贴标准和办理方式
      1.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公示后按规定进行补贴。
      2.大学生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 10 个,创业实体只能为 1 个。
      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由各高校负责受理,会同所在区县及以上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公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由创业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和公示。
      3.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奖励标准:招用 3 人(含 3 人)以下的,每招用 1 人奖励 2000 元;
      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奖励 3000 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创业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公示后按规定进行奖励。
      4.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贴息标准:给予不超过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
      5.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泸州市辖区内创业的人员(不受户籍人员身份限制),新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成功满 1 年不满 3 年,吸纳安置劳动者并提供有效印证材料,按每吸纳 1 人给予 1000 元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最高补贴 5 万元。
      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公示后按规定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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