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袁世凯的《二十一条》内容是:

1、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2、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3、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4、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5、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谈判经过:

袁世凯最终采取了“拖”,"露",“探”,“谈”四字诀来对付日本人,同时还派出了善于应对困难局面谈判的陆徵祥,由他担任外交总长主持谈判。

所谓“拖”就是拖延时间,日本希望越快越好,在欧美列强没有发现之前,迅速签订好协议,所以要求天天谈,而中国这边则必须拖延时间,以寻找破敌良策,最后定下来两天一谈,每次三个小时,谈之前还准备各种水果,使得实际谈判的时间缩短,总之各种拖延时间。

所谓“露”就是以夷制夷,利用列强的力量来对付日本,美国曾经提出门户开放,使得欧美列强共享在中国的权益,而日本想独吞中国,这就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所以中国的谈判官会时不时的透露一些消息给各国大使和报社的记者,让欧美列强都了解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的内容,这个方法果然奏效,欧美各国都提出了抗议,并且通过军事向日本施压,日本压力很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二十一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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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28
如果您正在问的是“二十一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一条,那么答案是:
“二十一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这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规定之一,主要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全,禁止非法逮捕和非法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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