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辞职后工资结算

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劳动法方面的问题。我之前在房产工作,售楼,前段时间辞职了,但是公司没有给我结我的佣金,底薪都按时结清了,但是佣金也没有跟我说什么时间结清,无限的等下去,请问公司这样做犯法吗?我应该向公司讨要我的佣金吗,谢谢!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劳动成果一次性结清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应当支付到离职之日止,一般应在3日内结清工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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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7
你如果履行了辞职的相关程序后,用人单位不给你办理辞职的手续,结清工资等,你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3)、(5)规定,
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劳动合同法》第77条)。
第2个回答  2010-08-07
劳动者辞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不需得到单位的批准。离职时,若领取不到工资及离职手续,你收集证据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0-01-24
按21.75(174小时)计算
试用期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薪资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薪资,加班工资,平时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周六周日按照工资的2倍计算,节假日按3倍计算。谢谢
第4个回答  2012-12-02
辞职,工资结算是很合理的~!但是公司有公司的规定,只要法律程序走到了,公司的规定符合了,工资结算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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