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诚信的小故事

要篇幅短小的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 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 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 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本案来看,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材料公司在合同未明确规定30车黄沙计量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合理的计量标准。换言之,材料公司应当想到,作为一个诚实的、守信用的商人,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何种标准来交货。而在本案中,材料公司显然不是按照—个诚实、守信的商人的标准来做的。一方面,材料公司在订约以后,鉴于黄沙价格已经上涨,曾要求建筑公司减少供货数量,当此要求被拒绝以后,为了达到减少交货数量的目的,便又以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计算标准为由,以“130”型货车送货。另一方面,材料公司明知按当地的交易习惯,以车为计量单位的“车”的含义通常是指“东风牌”大卡车,自己过往的交易习惯也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量单位,只是为了达到少交货,又不致于被建筑公司抓住违约把柄的目的,才以“130”车为计量单位,这种行为显然是与诚信原则相背离的。

准确理解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伦理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可以说它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并且为许多学者称为债(合同)法中的最高规则或“帝王规则”。
以这个规则对照本案,其判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车”的计量标准应该是“东风牌”大卡车。但有意义的并不仅仅在于判决本身,更在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准确、完整地理解: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或不完全的情况下,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具有规范当事人行为的机能,还具有指导解释法律或合同条文的“规定欠缺之补正”机能,当合同存有漏洞时,诚信原则所衍生的附随义务就应该发挥作用。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还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125条规定了诚信原则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指导规则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肯定了诚信原则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并将交易习惯、诚信原则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漏洞的重要手段。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一个士兵,非常不善于长跑,所以在一次部队的越野赛中很快就远落人后,一个人孤零零地跑着。转过了几道弯,遇到了一个岔路口,一条路,标明是军官跑的;另一条路,标明是士兵跑的小径。他停顿了一下,虽然对做军官连越野赛都有便宜可沾感到不满,但是仍然朝着士兵的小径跑去。没想到过了半个小时后到达终点,却是名列第一。他感到不可恩议,自己从来没有取得过名次不说,连前50名也没有跑过。但是,主持赛跑的军官笑着恭喜他取得了比赛的胜利。
过了几个钟头后,大批人马到了,他们跑得筋疲力尽,看见他赢得了胜利,也觉得奇怪。但是突然大家醒悟过来,在岔路口诚实守信,是多么重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14
一个顾客走进一家汽车维修店,自称是某运输公司的汽车司机。“在我的帐单上多写点零件,我回公司报销后,有你一份好处。”他对店主说。但店主拒绝了这样的要求。顾客纠缠说:“我的生意不算小,会常来的,你肯定能赚很多钱!”店主告诉他,这事无论如何也不会做。顾客气急败坏的嚷道:“谁都会这么干的,我看你是太傻了。”店主火了,他要那个顾客马上离开,到别处谈这种生意去这时顾客露出微笑并满怀敬佩的握住店主的手:“我就是那家运输公司的老板,我一直在寻找一个固定的、信得过的维修店,你还让我到哪里去谈这笔生意呢?”
面对诱惑,不怦然心动,不为其所惑,虽平淡如行云,质朴如流水,却让人领略到一种山高海深。这是一种闪光的品格——诚信。
第3个回答  2019-07-30

琳琅故事会

详情
    官方电话
第4个回答  2019-11-24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