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2004年8月份装船,凭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外商来电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方于9月15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协议,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与装船单上的不符。但货已发出,最后只能依托收方式收款。试问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