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2004年8月份装船,凭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外商来电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方于9月15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协议,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与装船单上的不符。但货已发出,最后只能依托收方式收款。试问原因是什么?

第1个回答  2008-06-24
因为外商来电同意船期展延,但并没有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期,也就是说信用证上装船期依然是不得晚于8月15日,因为信用证是纯单据买卖,银行是看证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付款。但此案中,我方拿的是改了装船期的提单,与信用证上的装船期不同,银行当然拒付了。

正确做法是,在买方同意延期的时候,卖方就应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期,这样,卖方才可以安全收汇。
第2个回答  2008-06-25
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外商来电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这个是不是外商已经向银行申请了修改,如果只是外商来电同意,我方没有收到任何的修改函,那当然是没用的。

如果收到了修改函,9月15日前装运,但是我方9月15装船完毕,“前”是不包括当天的,所以银行拒付是合理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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