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退役义务兵有些什么待遇?

我是一名退役的武警,城镇户口.我回到地方选择自谋职业.政策上有什么优待??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对退役义务兵有以下优待:

一、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措施:

1、各类教育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会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某些费用: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3、用人单位优先录取: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务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个体经营方面的优惠措施:

1、个体经营可免除一定的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扩展资料:

两部委:任何国有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1、本意见所指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役士兵: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符合入伍时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愿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有企业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企业应带头履行国防义务、社会责任,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方面走在国有企业前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中央企业要指导、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何企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公司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3、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及相关企业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各地应通过适当措施鼓励和提倡国有企业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4、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关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的规定:

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5、地方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国资委要及时与当地企业沟通,掌握退役士兵接收计划。企业确有关闭破产、招工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商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国资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和数量。

6、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规范有序。每年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尤其是超比例接收退役士兵、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先进事迹。

7、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资委建立健全当地国有企业职工总数、每年招录新员工数量、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等有关基本情况数据库。可采用发函征集、企业主动报送、实地调研了解等方式取得数据,无特殊情况,当地国有企业应当提供此类数据。

8、民政部、国资委适时对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9、各地、各企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本意见由民政部、国资委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两部委:任何国有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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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5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6年1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5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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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9-27

国家对退役义务兵的待遇如下:

给与优待金、给与安置费、优先安置工作、同等条件下考取地方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优先录取等等优惠条件,但安置工作这项一般都必须在地方有些关系,自己找好接收单位,没有关系,等民政局分,一年半载也分不上不说,分了也不是好工作。

扩展资料

退役义务兵的安排明细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2.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4.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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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9-10
  

  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多项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惠措施:

  一是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是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三是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务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个体经营方面的优惠措施: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第4个回答  2013-08-16
一. 优待金
优待金是对服现役的义务兵一种具有补助性质的优待,因为义务兵离开家乡去服役,对家庭生产和收入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国家普遍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优待金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优待金基本实行的是乡统筹,由乡镇民政所具体承办这项工作。各乡镇根据当年征兵名额分摊到各村。各村再根据下达的筹集额按农业人口或承包土地亩数收缴。如果当地村镇(乡)企业发达,也有由企业负担的。最后由乡镇将雉上来的优待金按户发给义务兵家属。
这里里应该着重指出的几点是:第一,只有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才有优待金待遇。目前义务兵服役期限是2年,需超期的,所在部队的团以上机关会提前给当地政府去函告知。凡服役满2年,没有部队通知的,应停止优待。第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优待金待遇(但可享受政治待遇)。因为该义务兵走的不是户口所在地的征兵指标,户口所在地群众不应负担他的优待金,而该义务兵又不是入伍所在地的户口,故入伍所在地也不负担该义务兵的优待金。第三,部队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也不能享受优待金待遇。因为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入学的,其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此相同,军队文艺、优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也不享受优待金待遇。但从军队考入军校的义务兵家属应享受优待金待遇。第四,一户家庭有两人在部队服役,对家庭生产和收入影响更大,其优待金应优厚一些,由当地制定具体优厚办法。

二、土地和提留
农村籍义务兵入伍本人的承包地(山、林)和责任田在服役期间应予保留,由家庭照管,因家庭劳力减少,耕、种、收有困难的,所在村(组)应当帮助解决。服役前没有分得责任田的,退役后村委会应给退役战士及时分配土地。但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提升为干部后,因已享受薪金待遇,所以义务兵的责任田应收回,承包的土地(山、林)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其承包的土地(山、林)和责任田由家人继续耕种、管理,是有收入的,所以应继续缴纳公粮和农业税;但因其在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所以按人头摊派的各种劳务、义务工和提留等属于义务兵本人的部分,应予免除,不再缴纳。

三、安置
农村籍义务兵退伍回乡后,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业务专长的,应当通过当地人才就业市场向社会公开推荐使用。用人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特别是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兵。
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不含集体二等功),退役后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因战、因公二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带病退伍,可享受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其补助标准略低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 除以上优待安置措施以外,农村籍义务兵与其他优抚对象一样,还享受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及其它待遇,如春节慰问,入学、贷款的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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