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车祸死亡妻子有抚养费吗?

如题所述

老公车祸死亡除了要求赔偿丧命赔偿金、丧葬费等花费,还需要要求肇事者赔偿死者儿及妻子的被扶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受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以妻子没劳动能力,是可以索赔抚养费的,但是有劳动能力则没有抚养费。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出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意外抚养费的赔偿限定如下: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丧命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限定的相关花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命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法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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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8
【案情】
2013年4月12日,被告柯小飞驾驶被告张爱红所有的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保的重型罐式货车,沿336省道由东向西至老
317线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顾宝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顾宝德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两车损坏。2013年5月2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柯小飞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顾宝德次要责任。顾宝德的妻子余秀芳及子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534479.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其余部分由柯小飞、张爱红按责赔偿。
另查,顾宝德死亡时已年满65周岁,顾宝德的妻子余秀芳于1951年10月27日出生,系残疾人。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顾宝德已满65周岁,其妻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审理】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余秀芳为顾宝德的配偶,系残疾人,事发时已年满61周岁,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余秀芳有生活来源。事发前顾宝德仍在单位上班,具有扶养能力,故顾宝德有扶养余秀芳的义务。但顾宝德死亡时已年满65周岁,综合考虑事发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及当地居民的实际工作年限,结合顾宝德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顾宝德的扶养年限为5年。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本院认为,虽然余秀芳是农业户籍,但其系失地农民,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2012
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25元/年的标准计算。余秀芳与顾宝德生有两个子女,故顾宝德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3。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825×5÷3=31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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