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业,业主,使用人

如题所述

您好。一个一个回答您。
一、什么是物业?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公寓、住宅楼、写字楼、商场、医院、院校、市政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供居住或非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专有部分的权能及内容
a)专有部分的权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b)专有部分包括:户内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等部分。
2)共有部分的权能及内容
a) 共有部分的权利及义务(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b) 共有部分包括:楼宇外墙、共用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管井、消防通道、共用通道、屋面、天井等部分。
c) 其它条款: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物业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物业配套的设备和公用设施。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1)专用部分包括:自用的门窗;卫生间洁具;通往主管的供水;排水;天然气支线管理道;通往主线的供电线路设备、网络设备、通信设备、水表、阀门;电表、供电分线盒、漏电保护器;分户供暖阀门以及通往主管的供暖支管线路等部分。
2)共用部包括:共用的供水设备、共用的排水设施、共用的照明设施(楼道灯、庭院灯、路灯、草坪灯、单元门灯等)共用的监控设备、共用的消防联动报警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电梯、配电室、落水管道、共用水箱或蓄水池、供暖设施部分。
3、建筑物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水景、绿地、小品景观、健身器材、道路、亭台楼阁。
二、什么是业主?
业主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所谓业主是指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用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外,对于购置期房的买方,严格来说还不是法律上的业主。只有在所购物业建成后进行了契约登记,取得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后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业主。
按拥有房屋状况,可分为单独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物业区域内各业主的权利形态一般为区分所有权,相互间关系已超出传统民法上的相邻关系。
建设单位,或称为开发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物业投资者,取得原始物业所有权,在物业销售前,是该物业唯一所有权人,因此被称为第一业主;但因为他们不是最终的建筑物所有权人,而是以建筑物所有权转换赢得利益为目的,所以他们也不一定是业主。
三、什么是使用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区域内物业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他们不拥有物业产权,只能使用物业,即不拥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如:租户、亲朋好友等只是对本物业具有使用的权利和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专项的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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