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哪年开始施行计划生育的?

最好是安徽具体地区具体的施行时间

1973年3月13日,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号文:生育第二个孩子需间隔4-5年。
1978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69号文件: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间隔三年以上。
1979年4月9日,“十二条”----省革委会革发[1979]38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只声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每月给予适当奖励;生三个以上孩子的征收抚养费
1981年6月24日,“十六条”----《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施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四种人”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
1984年12月1日,《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施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九种人”及农村“四种人”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婚后不孕,女方满35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不要求间隔三年);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划外处理。
1988年12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原《若干规定》废止: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十三种人”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生育二孩;未经批准的按计划外处理;省辖市的近郊,农村夫妻只生一个女孩,是否允许再生育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未到法定年龄,禁止结婚、生育。
1992年9月13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生育条件规定不变;实行生育证制度,无生育证生育的予以处罚。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育条件规定不变。
1998年1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育条件规定不变。
1999年9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取消88年《条例》第五条规定,即“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育一个孩子由其收养”;“十二种人”可生育二孩;女方未满20周岁零9个月,男女未满22周岁零9个月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2002年9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施行:生育条件规定基本不变,因公(工)致残人员再生育条件由“二等乙级”改为“五级以上”;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即可生育第一个子女。
2004年8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生育条件规定不变。再生育间隔改为“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居委会的,其居民从改制之日起3年内适用农民的生育政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