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写儿子和前妻的名字,儿子是判给我的,才11岁.前妻有权力私自卖房么?

如题所述

  没有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设置了监护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行为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需要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自完成申请行为,其房屋登记行为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即法定代理。因此,本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有些城市登记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时,将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上进行附记。为了证明监护人的监护身份,本条同时要求监护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如父母的身份证明、公证文书、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二)未成年房屋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上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限制条件,即必须为未成年人利益,这里的“不得处理”我们理解应当是指广义的处分行为,具体针对房屋而言,应当包括转让、抵押等行为。所以,在办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的登记时,要求监护人提供其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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