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复议复核规定

如题所述

  要看具体情况,如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属刑事范畴,则不可以。
  一、行政拘留,可以;刑事拘留,不可,复议复核后可撤销或变更,错了,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二、其他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1、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下事项可以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2、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前述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3、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4、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5、回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不予立案复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7、对没收保证金决定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复议、复核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8、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刑事复议复核后的决定
  1、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2、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3、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4、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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