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问:对“行凶”一词有没有司法解释,什么情况下为“行凶”,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请专业人士回答,请看清我的提问!

目前并未统一定论,各法学大家亦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重伤死亡说。这种观点是从后果上来定义行凶,认为“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第二,故意伤害说。认为“行凶”应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殴打不在此列。(注:参见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å§œæŒ¯ä¸°ï¼šã€Šå…³äºŽæ­£å½“防卫几个问题的研究》,载刘守芬、黄丁全主编:《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王前生、徐振华:《刑法中公民的防卫权》,载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页;  é™†ä¸­ä¿Šï¼šã€Šè®ºâ€œä¸å±žäºŽé˜²å«è¿‡å½“”之专门规定》,载杨敦先、苏惠渔、刘生荣、胡云腾主编:《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高洪宾:《论无限防卫权》,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ï¼‰è¯¥ç§è§‚点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并因此也是关于“行凶”最有代表性的看法。
第三,杀伤说。认为“刑法意义的‘行凶’,乃对他人施以致命暴力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也即“杀伤他人的行为”,但是这种杀伤行为并非显而易见,也不具有确定犯意,换言之,是指一种“具有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犯意”的行为。该论者进一步指出,如果防卫人使用的是致命暴力但并未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不是行凶;如果使用的是非致命暴力的,则一般不可能危及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因而也不是行凶。(注:参见屈学武:《正在行凶与无过当防卫权》,1999年刑法学年会论文,第3—4页。)  
第四,暴力说。该说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暴力犯罪说。认为行凶是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杀人、强奸、抢劫、  ç»‘架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注:参见马登民、王东主编:《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二是使用凶器暴力说。认为构成无过当防卫的行凶,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注:参见陈兴良:《论无过当之防卫》,载《法学》1998  å¹´ç¬¬6期。)
对于行凶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侧重和不同。建议你结合日常生活综合考量应用。追问

如今被广泛应用的说法是那种?

追答

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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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15
上述条文中的“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作为同一层面的法律词语并列使用,在法律概念表述上含混不清。因为行凶并不是一个罪名,因此是有争议的。

行凶一词含义模糊,按词典解释,是指打人或杀人;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分别是指一种具体犯罪。在立法上将彼此之间在逻辑上不具有并列关系的词语放在同一个层面上一并使用,会误导人们对该条文的实际含义产生歧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1-25
都已经判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了怕什么
第3个回答  2015-01-25
随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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