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现钞管理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1、对外币现钞超限额结汇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2、对出入境人员实行入境超限额申报、出境超限额许可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对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予以规范和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扩展资料: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现有政策规定,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申报管理但没有金额限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只需向海关申报;出境人员携带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需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确有必要需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宽进严出”的管理方式比较符合“控流出、扩流入”的外汇形势,但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双向均衡管理需求。实际操作中,海关对现钞管理较为宽松,对现钞出入境申报实施抽查核验,基本由出入境个人自愿申报填写,自由度较大。

国内也没有任何部门对个人外币现钞出入境进行准确统计,统计数据缺失导致难以准确测算个人外币现钞跨境流动规模及变化,监管效果不甚理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强化个人外币现钞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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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3
外币现钞管理有哪些规定? 外汇管理知识全解读
人行金融知识普及腾讯·大渝网2014-09-2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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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是多少?应如何办理?
目前,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应当经过外汇局管理部门核准。另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问题2:个人外汇账户及划转方面有哪些规定?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转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问题3:个人外汇汇出应如何办理?
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境内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在银行办理,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问题4:外币现钞管理有哪些规定?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在年度总额内的,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已超年度总额的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3-08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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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03-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行为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五条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币现钞的收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不得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
  第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交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
  (三)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向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支付的服务贸易支出;
  (三)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可以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境内机构因交易的特殊性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应认真审核提取外币现钞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第九条 经办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当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一致性,以及外币现钞交易的必要性等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条 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收付时,经办银行应当审核可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单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对审核单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当要求境内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十一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符合法规规定且被经办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经办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分次办理外币现钞业务,经办银行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由境内机构单方面出具的或者通过网络下载(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境内机构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遵守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经办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结汇、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内划转等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同业之间、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及上述机构之间,因外币存款、兑换等业务发生外币现钞收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外币现钞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不符合收取外币现钞条件并办理外币现钞结汇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数据的;
  (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四)境内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五)经办银行未全面、正确、及时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单证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的;
  (七)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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