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封建社会中央、地方政府机构的演变<秦元明清》 谈谈对封建社会发展趋势的认识

300字以上

分别介绍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

一、皇帝“家天下”制度
皇帝“家天下”制度是继承西周的国王“家天下”制度进一步发展演变而来的,历代基本上没有变化。如西汉的名臣萧何说:“天子以四海为家”。这时的“家天下”由于已实行土地私有制,有些情况已与土地国有制时期有所不同,主要偏重于政治意义。当然利用政治特权,亦可实现其经济特权的目的。这—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三:
1.皇权至高无上
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一点与西周时的“王权至上”基本相同,但有新的发展和更有加强。情况亦分两个方面:一方而,神化皇权,宣扬皇权神授说;另一方面,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2.皇位世袭制度
皇位世袭制是由西周的王位世袭制发展而来的,此制度亦始于秦始皇,为后世称作“皇统”,看作是皇帝家庭的私事。
3.皇族特权制度
皇族享受特权,这是皇帝“家天下”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政治特权过大,于国于家都利少害多,因之限制政治特权,给予经济照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二、中央集权制度
中央集权制度萌芽于春秋后期的各大诸侯国中,战国时期有较大的发展。秦始皇消灭六国,统一中国,建立秦朝,以原秦国的制度为基础,自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度,行之于全国。这套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史称“废封建,置郡县”。秦始皇的这一变革,是中国古代史上的重大政治变革,具有革命性质。这套新的政治制度基本上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状况及其发展的要求,亦为此后历代王朝所沿用。
1.中央机构
秦朝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此制度是以后两千余年间历代王朝中央机构的基础。但是各朝由于政治需要,亦有一些兴革。今择其典型阶段分述于下。
(1)秦汉行三公九卿制
秦灭六国后,于中央机构废除由宗法贵族掌权的“世卿世禄”制,改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就是宰相,为百官之长,“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掌监察。这就是在皇帝领导下,以总揽政务的宰相与军事和监察首脑三人组成的权力核心。九卿即中央各行政机构的总称,一般称之为中央的“庶政机构”,相当于后代中央的九个部。九卿有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殿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御用车马;廷尉,掌刑法;典客,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宗室事务;治粟内史,掌农业、财政;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及皇帝的生活供应。扎卿之外,还有“列卿”,如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少府,掌修治宫室等。还有为太后、太子服务的高官,职位相当于卿。
三公九卿制主要实行于秦和两汉,约四百余年。此制虽为中央集权而首创;可是此后的发展变化,是大权逐步向皇帝手中集中,皇帝身边的人的权力日重,而三公九卿的权力则逐步削弱,最后连同制度相继被废除。
三公九卿制的削弱始于汉武帝时,重点在削弱“三公”。汉武帝即位不久,首先废止太尉一职,20年后又设大司马以代之。以后此职的名称多有变化;权力不明确,军权归皇帝直接掌管。其次是汉武帝又开始削弱相权,重用在皇帝身边做秘书工作的尚书办事。尚书台原为少府属下的三十余个部门之一,长官称尚书令,属员为尚书,共5人,为皇帝管章奏文书,职位低下;可是大臣们的章奏不能直接进呈皇帝,要先送尚书台。此一工作性质决定了尚书这一职位的重要性。汉武帝又选用了一些有学识才辩的士人为低级的郎官,加以侍中、给侍中、常侍等头衔,出入宫廷,与尚书令共议军国大事,组成“中朝”,为中央的决策机构。原以丞相为首的由三公九卿组成的中央政府称作“外朝”,为执行机构。从此以后,尚书台的权力日重,大臣如需参预中枢,就要在其官职上加“领尚书事”或“平尚书事”的头衔;东汉时,尚书台的权力更大,有6位尚书分曹办事,称“六曹尚书”。当时已有“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执重,责之所归”之
说。三公改称司徒、太尉、司空,职位虽高,但无实权。大臣需参预中枢,要加“录尚书事”的头衔,录与“领”同,为总领之意。录尚书事独揽大权,无所不总。这就是所谓“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汉武帝对三公中之御史大夫所掌监察一职,不仅未予削弱,反而有所加强。在中央,监察百官的违失。在地方,秦朝原于每郡置监御史1人,司监察。西汉前期取消,改由丞相临时派员视察地方,不设专官。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分全国为13个州部,每个州部设一刺史,专司监察,刺史归御史大夫领导。
(2)隋唐行三省六部制
中央机构又经过魏晋南北朝三百余年的发展演变,机构更加复杂而详密。至隋唐时期,主要权力机构为“三省六部”,这是以汉魏的尚书台与侍中等官发展演变而来的。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侍郎。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议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纳言(侍中),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ye叶)。《新唐书·百官志》曰:“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巾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宰相所以一分为三,主要是为了分散相权,不使相权过大。这样还感到“其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如“吏部尚书参议朝政”、“秘书监参预朝政”或“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都是宰相。这样的做法使宰相的职位不明,人员不定,以便于皇帝直接掌握大权。
六部是尚书台的六曹发展而来的,秦汉时九卿所掌政事至此时均归六部分管。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属于尚书省。吏部掌官吏的考核任免,户部掌户口、赋税,礼部掌礼仪制度,兵部掌军政,刑部掌法律、刑狱,工部掌水陆工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
三省六部职司分明,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隋唐都设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副长官为御史中丞。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察中央和地方。
(3)明行六部、内阁制与清行六部、军机处制
宋、元时期继续削弱或分散宰相之权。宋朝之制.“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都直隶于皇帝。元朝则实行一省制,即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总理全国政务,其长官为中书令,下设右丞相和左丞相各—员,为宰相。中书省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明初沿用元制,可是洪武十三年(1380),因丞相胡惟庸专权,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委大政于六部,从此六部尚书为一级长官,分别自隶于皇帝。皇帝之集权又加紧了一步。这也是中央体制的一大变化。六部各省尚书和副职侍郎为主管长官。下设各司,办理庶政。吏部掌用人大权,为六部之首;户部掌土地、财政;礼部掌礼仪、学校;兵部掌军事,地位也很重要;刑部掌刑法;工部掌水陆工程。
朱元璋废止丞相制后,曾用职位较低的殿阁大学士备顾问,这些大学士并不参预机要。明成祖时,选用翰林学士参预机要,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大学土不过五品官,仍属于顾问性质,凡事由皇帝裁决。成祖之后,继位皇帝们用六部之尚书、侍郎等兼殿阁大学士,代皇帝处理章奏文书,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不称宰相,但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实掌宰相之权。如严嵩为首辅二十余年,操纵国事,吞没军饷,无恶不作,政治黑暗。但从制度上来说,内阁不应干预六部之事。
明朝的兵权由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共掌。兵部掌任命将领。发布凋令等,不直接统率军队。五军都督府掌军籍、军政,分领在京及各地军队.但不能任命将领,调遣军队。二者互相钳制,大权归于皇帝。
明改历代御史台为都察院,专司监察,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操弹劾、建言之权。朱元璋又另设六科给事中,六科亦名吏、户、礼、兵、刑、工,辅助皇帝处理奏章,分别稽察驳正六部违失,权力很大。
清朝初年亦行明制,以内阁大学士为宰辅,但权力不大。雍正、乾隆时,整顿内阁,主要官员大学士,满、汉各1人,均为正一品;协办大学士,满、汉各1人,均为从一品;学士,满6人,汉4人,均为二品。内阁权力加强。但是清朝设置军机处,应是中国封建时代皇权达到最高点的标志。此机构于雍正七年(1729年)以用兵西北而设,研究军事机密,人员并不固定,因需要而增减,由皇帝简选亲王、大学上、尚书、侍郎充任。分为满、汉四班,各8人,每班有领班1人。无固定职责,随时接办皇帝交办事务,一切决定于皇帝。自军机处成立,内阁吏无实权,只办理例行公事。后来军机处成为在皇帝直接指挥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兼管军、政。
清朝也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制度与明朝基本相同,权力很大,直接对皇帝负责。
2.地方机构
秦始皇为了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在地方行政方面,彻底废除了西周以来行用了800年的分土封侯制,在全国范围实行郡县制度。在此后两千余年间,历代王朝虽对地方行政制度各有不同的做法,但是秦始皇所创立的这套制度一直是各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这说明了这一制度基本上是符合中国当时的社会需要的。但是亦有些王朝曾对郡县制有所削弱,曾部分或大部分地恢复过“分封制度”。这样做的结果,在政治上,或在全国范围引起过巨大混乱。关于此事,谈如下几个问题。
(1)郡县制度
秦始皇统—中国之初,分全国为36郡,后增至40郡。郡下设若干县,此为地方行政两级制。郡设3个主要长官:郡守,掌行政和军事;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监御史,掌监察,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大。郡有丞,为秘书长性质。县亦设3个主要长官:县令(长),掌行政;县尉,掌军事;县丞,掌文书、刑法等事。县以下设乡、亭、里,这些地方小吏都由本地富厚人家充当,
般不列为国家官职。
西汉初年,曾在郡县制之外,又分封了若干诸侯王国,实行郡国并行制。吴楚七国之乱以后,削弱王国权力,由中央派官治理王国,诸侯王不再治国,从此王国与郡同。东汉后期,为厂镇床农民起义,在原刺史临察的州部改置州牧,位居郡太守之上,形成地方行政三级制(州郡县)。隋唐时,又为两级制,时为州县,时为郡县。两宋亦为府(州、军、监)县两级制。但隋唐宋等朝代都曾将州(郡)或府之上的道或路等监察区改为政区,则成为地方行政二级制。元朝用省、路(府、州),县二级制。以省管理地方为元朝的创举。大都(京城)附近的今内蒙古、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直属于中书省。此外,另设十个行省,分管全国各地,行省遂成为最高地方政区的名称。明清两代基本上沿用元朝的建制。
从隋唐至明清,国家疆域辽阔。地方政区和官职名称复杂而多变,尤其是在边远和民族地区的情况更为繁杂。但其意义与秦汉之制相差不多。县以下仍有乡里划分,或称都、图、里、保等,意义亦无大变化。
(2)关于“郡县制”与“分封制”的争议
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中国占代国家制度的—大进步,对中央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对祖国的统一与边防的巩固,对各地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都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和措施。可是,在实行此项制度的2000年间,历史并不平静,尤其是在发生地方叛乱或国家分裂,特别是危及王朝和皇帝的存在之时,总会有人对“郡县制”的实行发出抱怨。认为一切祸害、灾难都来自“废封建,置郡县”。似乎只有恢复“分封制”,才能长治久安,天下太平。
可是事实并不如此,而且情况恰恰相反。如从秦汉到明清,共发生重大叛乱事件5次。西汉有“七国之乱”,西晋有“八土之乱”,唐朝有“安史之乱”,明朝有“靖难之变”,清朝有“三藩之乱”等。唐朝著名思想家和文学家柳宗元曾以汉、唐两次事件为例,将“制”与“政”分开评判引发暴乱的原因。“制”是“制度”;“政”是“政事”,就是政策、措施或政情等。他说:西汉行“郡国并行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此是“失在于制,不在于政”。唐朝行“州县制”,后又于各军事重镇设节度使,则“有叛将而无叛州”,此是“失在于政,不在于制”。或谓之“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柳氏的见解很高明,观点清晰,很有见地,
关于国家分裂的原田,也要具体分析。从秦汉到明清,共发生国家分裂情况4次。而其中“东晋、十六国至南北朝”和“南宋与金”,是由于北方民族南进引起的疆土分裂,与通常所说的国家分裂不同。只有“魏蜀吴三国鼎立”和“五代十国”两段历史可称为真正分裂的时期。不过仍要具休分析。如东汉后期由统一走向分裂,不是实行郡县制的罪过,而是由于宦官长期专权,政治黑暗,经济凋敝,广大农民破产流亡,以致爆发了黄巾大起义,各地武力集团与豪强地主结合,先是镇压黄巾起义,后来形成军阀长期割据混战的局面。这一局面的形成,如用柳宗元的话说:“失在于政,不在于制。”如说最后兼并而成的“三国鼎立”之势为分裂时期,并不恰当。因为“三国鼎立”正是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的过渡,后来统一于西晋。造成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也与实行郡(州)县制无关,是唐朝后期在地方各军事重镇设节度使的结果。各节度使在州之上,兼管军、政,世代相袭,武力强大,不奉朝命,称作藩镇,与宦官时而勾结,时而斗争,天下分崩离析。这一局面的形成,如用柳宗元的话说也是“失在于政,不在于制。”或谓之“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后来宣武节度使朱全忠(朱温,据今河南)率军入长安,杀掉宦官数百人,后又杀唐昭宗,废哀帝,自立为帝,同号梁,唐朝灭亡。各节度使乘机纷纷独立,称帝称王,历史进入五代十国时期。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导致统一国家发生变乱或分裂的主要原因,除了制度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之外,还有两大原因:一是皇帝昏庸,朝廷软弱,政治黑暗;其中皇帝昏庸是最主要的。二是地方武力集团强大,中央政令不行,尾大不掉。再加上皇帝或朝廷唯唯诺诺,姑息养奸,以致酿成灾祸。所以历代有识见的政论家都认为,要保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正常运转,应当实行“强干弱枝”政策,中央指挥地方,应“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两干余年的历史证明,任何一个王朝要做到这—点,首先要制度合理,政策正确,如西汉文帝行“治安策”,景帝行“削藩策”,武帝行“推恩令”等,都是为了纠正分封制偏向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即使在郡县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坚持如下二大根本性原则:第一,皇帝必须英明,坚持兼听纳谏;朝廷大臣必须干练,还能直言极谏。这样才能组成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和管理机构;第二,地方主要官吏必须忠于朝廷,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第三,严格监察制度。
(3)厉行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既察中央百官,也察地方群吏。这里主要讲下中央对地方的监察问题。中央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始创于秦始皇。后来刘邦建立西汉,一度废除这项制度时长达100年之久。到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5年)前,国家面临的地方形势,主要有两大问题:
一是疆域广大。疆域东西9300余里,南北13000余里,划分为郡国102个,县道侯国邑1500余,民族复杂。如何有效地统治、管理这样—个大国,关键在于督导好与之相应设置的这个庞大的官僚群,尤其是郡太守一级。
二是社会动荡不安。西汉文、景时期,社会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的生活亦有改善。可是贫富分化、土地兼并的情况亦日益严重,豪强地主勾结官府,武断于乡曲,大批农民破产流亡,社会动荡不安。如何有效地制止豪强兼并土地,打击其不法行为,这又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这样的形势下,汉武帝于元封五年恢复并完善了监察地方的制度:分全国为13个州部为监察区(不包括京师附近七郡),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专司监察。刺史秩六百石,相当于—个中等县令,但却监察郡太守和王国相,体现了汉武帝的“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政策。刺史以“六条问事”,一条察强宗豪右,五条察郡太守和王国相。据规定:“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太守、王国相等)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刺史受御史大大督导,直接受命于皇帝。每年于8月巡视所属郡县,年终回京上报皇帝。另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师附近七郡。从历史事实来看,监察诸侯王和不法贵族也是其重要任务。
汉武帝重用御史大夫,内置侍御史,又外设部刺史和司隶校尉,构成一套严密的监察网络,加强了汉武帝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僚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在东汉时,刺史长驻地方。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成为州的军、政长官。
监察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比较混乱,可能与当时的分裂割据、政局不稳有关。到隋唐时期,又有新的发展,并形成为独立的监察系统。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大,专司监察、执法。副长官为御史中丞。下属分为二院:一为台院,由侍御史组成,掌纠举百寮,推鞫狱讼。二为殿院,由殿中侍御史组成,掌殿廷供奉仪式及京畿地区的纠察。三为察院,由监察御史组成,“掌内外纠察,并监祭祀,及监诸军、出使等。”品秩虽低,权力却很大。唐前中期对地方的监察亦很重视,时全国分十道,后为政区,亦为监察区。皇帝随时派遣监察御史、尚书等赴“十道巡按”,“监察御史”有“巡按”之名,自此始。也是“以六条问事”,“六条”近于西汉,主要监察地方主管官员和不法地主。“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明朝对地方的监察制度更完备更严厉,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执行。中央设都察院,相当于前代之御史台,但其机构和职权更大得多。都察院下设十三道(按省划分十三道为监察区)监察御史,共11O人,代表天子出巡州县,人事奏裁,小事立断,权力极大,称为“巡按”。省没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之司法、监察。下设按察分司,分巡省内各道。清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基本上沿用明制。
历代的监察制度都是贯彻“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原则,这样做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尤其是加强皇权是有利的。

你要问的国家机构说到这里就够了,下面的是完善说明封建社会的统治结构。
三、官僚制度
秦始皇为有效地实行中央集权,在选官制度上也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主要是废除“世卿世禄制度”;采用“官僚制度”,此制在战国时期已有初步发展,而以行用于秦国的官僚制度比较系统和完整。这一制度实际是一种雇佣制度。其主要特点有四:一是,选官不问原来的出身,以国家需要为标准,量才录用;二是,实行俸禄制度,以谷或半钱半谷为薪俸,按年计算。在官则有俸,免官则无俸;三是,官吏有任期,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调迁,非终身制;四是,官吏均不世袭,官吏的子孙无特权。
关于选官制度,以其发展过程,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西汉以“察举”、“征辟”制选官
两汉前期,主要官吏为开国功臣,另无明确的选官制度。文帝为了询访政治得失,曾下诏征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选以授官。武帝即位,董仲舒建议用“察举”的办法从民间或基层选官,自此始有明确的选官制度。董仲舒曰:“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汉武帝接受了这个建议,即创行“察举制度”,所选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科。但由于主选者并不都忠于职守,所选良莠不齐。东汉章帝诏曰:“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在民间也流传着批评这一选官制度的谚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西汉还有征辟制度,是由三公和二千石等中央和郡太守等从民间征聘僚属之制,也有由皇帝特召授官的。
2.魏晋南北朝以“九品中止”制选官
察举、征辟的大权都掌握在官僚、地主和世家大族手中,庶族平民出身的有才之士很难有仕进的机会。东汉末年至三国初,曹操曾行“唯才是举”的政策。至其子曹丕称帝,制定并实行“九品中正制”,用以选官。就是中央—些官吏兼任原籍所属郡的“中正”,由他们察访本郡有才能的士人,列为九等,以备选用。选用原则,“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这与其父的“唯才是举”政策的精神是一致的。可是由于中正官多为世族门阀出身的官僚所占据,这一制度很快变成为他们培植门阀们私家势力的重要工具。段灼曾对晋武帝说:“今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途)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筚(闭)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当时有谚语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亦反映了这一选举不公的状况。这是西晋政治迅速走向黑暗的重要原因之一。
3.隋唐至明清以“科举制”选官
隋文帝时,废除九品中正制,令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数人,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官,不问门第。隋炀帝即位,增设进士科,—般都说从此时起,科举制正式产生。“科举”是分科取士之意,此制度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联系起来,成为士人仕进的必由之路。由于此制不论应考者的身份,就打破了数百年来世族门阀垄断仕途的局面,一般地主子弟和贫寒子弟可由此而走上仕途。此一选官制度的改革,削弱了官僚和门阀大族世代把持政治大权的状况,为庶族地主和寒门出身的读书人参与政治开辟了道路。这为封建政权拓宽了阶级基础,也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
唐代沿袭隋制,又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途径。唐代科举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有明经、进士、明书、明算等。投考者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比较集中,而以进士科最为重要,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制举是临时设置的考试科目,主要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和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录取后优予官职。科举在唐朝分地方和中央两级考试,到宋朝,增加殿试,为三级考试。明朝沿用宋制,亦行三级。其一为乡试,在各省省城举行,每三年举行一次,得中者称“举人”,第—名俗称“解元”。二为会试,于乡试的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会试得中者再参加殿试,也叫做廷试,由皇帝主持。殿试结果分三甲出榜,一下三人,赐进上及第,三人依次称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山身。一、二、三甲总称进士,进士可以授官。科举考试的内容是“四书、五经”,自元代定科举必须从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出题,发挥题意也以《集注》为根据。明代相沿不改,又以“八股”为应试文章的程式。文在“破题”、“承题”之后,即为“起讲”,后分“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四个段落阐发议论,以“中股”为全篇重心。每个段落都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合共八股,因称“八股文”。
清朝沿用明制而不改,直到光绪三十—年(1905年)推行现代学校教育,科举制度才被废除。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时代中后期创行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选官制度,对于健全国家制度、改善吏治、推动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当然,科举制度毕竟是封建制度,即使贫寒子弟得中为官,仍要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何况在当时的社会中,一般贫寒子弟实在缺乏与地主、官僚子弟竞争的条件,所以科举制度基本亡是选拔地主、官僚子弟为官的制度。此外,以“四书”出题考试,以“八股文”为文章的程式,都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智慧,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是不利的。至于在执行中的各种流弊也多有发生。但作为封建时代的选官制度来说,这些缺点是居于次要地位的。
两汉以来,高级官吏有致仕后以低级俸禄养老的制度,也有“任子”为郎官之制。郎官一般称“郎”,为光禄勋属吏,职位低下,秩比三百石,掌皇室车骑、门户、宿卫等事,常接近皇帝,多侯补丞、尉、令、相等官,是直上青云的捷径,所以有“郎官上应列宿,出宰百里。”之说。这种对高级官吏的特殊照顾,在后代的各王朝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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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0
秦朝:郡县制: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元朝:行省制:行省是元朝统治时期广泛设立于全国的地方大行政区,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省”的本意为宫禁,引伸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去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滥觞于魏晋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的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从制度层面而言,元朝行省辖区广阔,权力集中,地方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此前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体制明显有异。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元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及百年,行省制度在其中所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明朝:承宣布政使司制度: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承宣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明中后期明初确立的都、布、按三司并立的省级政治体制因为宣德、正统以后,文官集团势力的扩充和军人集团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使三司条条分割、运转不灵。于是临时设置巡抚、总督以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明后期通过派遣廷臣为总督、巡抚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清朝:十八省五将军二大臣一盟:清朝初年沿袭明朝的制度在广大汉族地区划分为十八个省,同时将巡抚正式定为一省最高长官,总理一省军政;同时为协调各省、各镇(军区)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设置总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设立五将军辖区(黑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

趋势地方权力逐渐收归于中央,地方权力削弱,中央权利加强了,一步步迈向君主专制的巅峰。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2013-08-20
什么是冯建设会的发展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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