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的契税征收费用

如题所述

综合楼啊就是商住两用楼

厦财农[2001]33号文收悉。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条款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如属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复式住房以及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买方税率应依照3%征收。除此之外,买方税率依照1.5%征收。
二、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进行交换,其所承受的普通住宅实际价格超过高档住宅的实际价格,差额部分按1.5%计算征收;高档住宅实际价格超过普通住宅的实际价格。差额部分按3%计算征收。

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7]40号)有关规定,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幅度范围为3%-5%,具体执行税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该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1998年7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的我省契税税率为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总面积)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该通知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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