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核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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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及操作 1.进口付汇核销的范围? 凡从境外进口商品,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货款、定金、尾款及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应当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具体手续由外汇管理局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以“进口付汇核销单”为主线贯穿各环节。在1995年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其中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同时代申报单,一单两用。 2.外经贸企业哪些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际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5)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出售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国外捐赠、资助及授助收入的外汇。 (9)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3.外经贸企业哪些对外支付应通过银行办理付汇? 外经贸企业各种方式的贸易进门及从属费用、样展品进口、无形资产进口、出口项下的对外支付的佣金和对外退赔及境外承包工程用汇等,应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哪些规定? (1)外经贸企业应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2)进口单位应当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不在名录上的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3)外汇管理局将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更新和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4)下列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由外经贸企业逐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按规定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①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 ②被列入“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 ③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①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5)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经贸企业凭核销单、备案表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6)对有下列行为的外经贸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管理局将其列入“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①向外汇管理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和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或其他凭证的; ②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门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到货证明的; ③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④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⑤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7)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外经贸企业,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5.何谓银行结汇制? 银行结汇制是外汇管理的一项制度,就是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外汇账户和保留外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从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用于对外支付; 6.何谓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报审时需提供什么单据?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①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到货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②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③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④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加盖公司章); ⑤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⑥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7.何谓进口付汇备案?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8.企业办理哪些业务要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①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L/C; ②L/C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③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任务; ④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⑤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⑥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⑦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③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⑨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⑩不在名录内的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堙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答发的预汁到货日期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进行说明,否则,不予办理。 9.在办理备案业务时提供哪些单据? 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①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 ②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③开证申请书; ④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 ⑤电汇申请表; ⑥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⑦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 ⑧预付款保函; ⑨进口付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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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7
  我国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进口单位首先要取得进出口权利,需要获得商务部或授权单位的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办理地点是注册所在地;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判断是否需要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然后才能付汇或开立信用证。进口单位如果需要办理进口付汇备案则需要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然后办理,若不需要则持相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进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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