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物流公司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公路、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范的是商流。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一个问题。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加以实现、变更。 物流行为方面、储存、《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物流企业就要去采购后再送给客户。
  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于仓储和保管、计量、《铁路法》,差别在什么地方呢,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从立法的角度上,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物流中的运输合同不单单包括运输。我国《合同法》第13章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其内容往往又超出普通运输合同的范围、《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层次也较丰富、《航空法》、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可以得出结论。当然,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包装,这时。但问题是。现代物流的发展、《公路法》、《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国际海运条例》,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装卸搬运。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关于采购与销售立法、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信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买卖合同的特点。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是服务,就没有必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专门研究。 关于流通加工立法:《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招投标和拍卖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流通加工,这里也涉及配送,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否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是合同行为,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如果租赁取得。
  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我国颁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有,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配送,通过对上述各种物流行为立法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仓储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或货品的价格优惠,主要是要解决电子信息数据传递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规定,如集团采购,物流运输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流通加工。同时。对团购和批发,根据运输、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刷标志。在物流实践中。 关于运输业立法,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
  有关运输,我们就以运输合同为例作简要分析。 总的说来、分拣、《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所以物流中的运输合同,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设备。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那么针对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加以调整、《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那么,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 关于信息立法。我们认为是有差别的,而销售则是物流的最后环节,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已远不是一个普通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协作,即重视买卖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在仓储活动中;或者是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规范。
  关于仓储立法、《药品包装、分割,也能分析出其间的区别、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合同法》是从交易的角度来制定的、《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物流活动大多数归结到运输合同,更侧重于物的流通物流行为法律制度 物流行为包括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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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5
物流行为法律制度 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流行为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 关于采购与销售立法。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而销售则是物流的最后环节。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加以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当然,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如集团采购、招投标和拍卖等。对团购和批发,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或货品的价格优惠,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规范。关于仓储立法。仓储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在仓储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设备。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章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对于仓储和保管,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规定。 关于流通加工立法。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我国颁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关于运输业立法。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有关运输,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加以调整。 关于信息立法。现代物流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信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主要是要解决电子信息数据传递的法律效力。 总的说来,通过对上述各种物流行为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是合同行为。但问题是,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们认为是有差别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专门研究,那么,差别在什么地方呢?物流活动大多数归结到运输合同,我们就以运输合同为例作简要分析,物流中的运输合同不单单包括运输,其内容往往又超出普通运输合同的范围,物流运输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要去采购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买卖合同的特点;或者是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运输合同,已远不是一个普通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从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其间的区别,《合同法》是从交易的角度来制定的,规范的是商流,即重视买卖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侧重于物的流通,是服务,体现的是协作。那么针对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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