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国企、在职病故)我去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其生前所在单位将我诉至法院、称父亲生前曾借单位5000元,直至病故时未曾归还。我对于这笔欠款没有异议。随即法院依法判令我继承遗产的同时继承债务。我也表示同意。并承诺领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后立即归还。谁知判决生效后第二天法院又来了份《民事裁定书》大意为原告怕我领取了款项以后不肯归还欠款,申请法院冻结该笔款项中的5000元,法院称原告的申请理由依法合理。并支持了原告、也就是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的冻结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中的5000元的申请。 问题来了,我认为法院无权这样冻结专款专用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且我查阅了下(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建国以来还没有类似的案件曾被该院准许冻结丧葬费的,可以说这个案子开了先河了。但是我始终认为法院这一做法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国家给予逝者家属用于死者后事料理,心理抚慰的专款,并且该笔款项也不属于遗产。那么既然是专款法院将款项中的5000元冻结用于充抵债务、很显然甚是不妥。再次请问大家我的观点正确吗?法院的做法恰当吗?(希望稍微说得具体、详细点)谢谢! 还有我可以直接写信至《最高人民法院》反应这件案子吗?最高院会理会我吗?
谢谢!那么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处理?是向区院提交复议还是向中院提交复议?我可以上书最高院吗?请求最高院给予司法答复。我的想法有可行性吗?
可以告诉我,我申请裁定复议的依据应该是什么?以及理由?有劳!不胜言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此,您应当首先向作出民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然后就该院作出的相关裁定,并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此事,没有必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此事。
关于异议理由,我在第一次回答是已经告诉了您,即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与死者有关,但不属于死者遗产。此类以异议书有几句话就可以了,不必长篇大论。建议您找律师代书最好。
先说声谢谢! 再说到我也知道法院可以冻结公私财物,问题是文中个案人民法院做法是否合理。有无先例可寻?
追答当然有呀,呵呵,各地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