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如题所述

各类行政区划单位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组织,民政部及有关部委参加,经过调查、论证、提出方案,经国务院讨论同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设立、撤销、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意见,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是关于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更名,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规划人民政府驻地的确定,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地区、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是关于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县级市(县)升格为地级市。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研究同意后,请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五是关于县、县级市、市辖区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经民政厅(局)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变更时,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六是关于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经民政厅(局)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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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5
各类行政区划单位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组织,民政部及有关部委参加,经过调查、论证、提出方案,经国务院讨论同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设立、撤销、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意见,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是关于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更名,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规划人民政府驻地的确定,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地区、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是关于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县级市(县)升格为地级市。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研究同意后,请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五是关于县、县级市、市辖区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经民政厅(局)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变更时,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六是关于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经民政厅(局)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第2个回答  2016-05-02
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消、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
⑵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消、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⑶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⑷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⑸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消、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3个回答  2016-04-18
省级行政区变更要全国人大审批,地、县两级是国务院审批,乡镇及以下是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但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4个回答  2016-01-05
行政区划,都必须要国务院审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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