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做买卖合同或做他项抵押时,做的公证,寻常的公证和强制公证有何区别,性质又有什么不同。

希望能得到专业人士的回答,有没有买卖强制公证或抵押强制公证,具体性质又是什么?具备什么相关的法律保护。赚分者请勿骚扰。

1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2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文件;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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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2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就是说:寻常的公证发生纠纷,要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不需通过诉讼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2个回答  2013-04-12
你说的强制公正应该是指--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一方可以要求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的公正都一样的,只是有给与义务的公正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也就是你所谓的强制公正(实际上并没有你说的这样的分类方法)他的不同就是在一方不履行的时候,另一方可以直接不经诉讼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说的一般的公正其实就是所有的公正,只要是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注明我打字时候上面就复制好了,只有修改一下在提交了)
第3个回答  2013-04-12
在一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公证是一个第三方介入,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凭据,属于当事人自愿的范围。
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在实施时,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证,这就是强制性的公证。规定必须公证的,就要依法办理公证。
买卖合同关系和抵押合同关系一样,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就属于强制性的,应当办理公证,反之,可以不办理公证。
公证的证据法律效力高于不公证的证据。比如,公证遗嘱与非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同。
第4个回答  2013-04-12
现在只有云南一些地方存在强制公证,在其他地方不存在这一说法,而且这一做法得到了很多专业人士的质疑.
你应知道,公证的效力是为了达到一种公示的效果,也就是告诉别人,这房子我卖了或者是这房子我买了.公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同时,房产买卖时有一个叫做登记的手续,事实上也是起到这样一种公示效果,如果再强制公证是重复劳动.

综述,强制公证是当然做法,是必须要做的,而一般公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公证效力一样,程序一样.
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地方法规定了你就依照就是了,顶多多花个两百多块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