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合作经营店铺A,A店铺为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兴建,各投入50%,A店铺开始营业后,甲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乙单独经营A店铺,每月A店铺产生的水、天燃气,伙食费用由乙一人支付,甲只负责根据乙的要求向A店铺供应货物,
货物成本双方共同支付。每月在A店铺产生的利润中,双方约定两种方案
1:每月在利润中拿出一笔(和当地每月一人生活水平相近的数值)支付乙,
作为乙的工资(乙单独经营A店铺生活自理),然后甲得到该月利润的45%,乙得到55% 。
2:每月在利润中甲得到45%,乙得到55%,再由甲拿出和当地每月一人生活水平相近的数值的½给乙做为工资。
补充:每月从利润中拿出的这一笔款项基本和乙一月的生活开支持平
请问这样的模式合理吗?不合理又该怎么改进约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