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一、建设单位必备材料
1、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审批告知书。
2、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做备案)。
4、地质勘探报告。
5、全套施工图纸(加盖设审图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备案书(原件)。
6、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建设单位公章)。
8、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规划、委派通知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以及总监和现场监理一寸照片(一张)。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总造价的2%)。
注: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一次性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帐户,同时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交施工方留存,施工方开出三联单收款收据(一联单位留存,二联交建设单位,三联交质监站)。建设单位在第三联记账联上加盖账务章并注明“收款已收”字样,施工方凭此联向质监站申请拨款。
二、施工单位必备材料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安全生产考核证、材料员、电工、架子工、超重操作工、机操工岗位证书(原件)及一寸照片(一张)。
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方案)。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单。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定期培训记录。
6、安保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7、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8、操作规程。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00万元以上2%,500万以下3%,20万元封顶)。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模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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