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

按物权法,未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这条规定是否与抵押权的效力冲突,因为未登记的任意抵押权也是由优先权的,怎么能按债权平等原则处理,应该比照成立顺序处理啊?
另问合同内容变更债期变更的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此条为什么不比照债额变更处理,考虑对保证人有力的原则(缩短期限有效)?

未登记的抵押权只是不对抗第三人,其对内仍有效力.故平等受偿.起前提是就同一债权进行抵押,所以不存在优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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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01
根据2008经济法教材教材(最新)物权法章节对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作如下规定:

抵押权以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为未登记的任意抵押权也是由优先权的,怎么能按债权平等原则处理,应该比照成立顺序处理啊?”这个问题就算你把未登记的现在也登记了,也是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当然,更具物权法规定,质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前提是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程不利影响。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8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且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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