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当然不是。
小三和妓女违反公序良俗,也不是。
乞丐并没有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因此也不是。
我国古代乞丐的历史,几乎与文明社会同时开始。虽然乞丐是社会最底层的贫民,不为历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很少被载入正史之中,但是在文人墨客的私家笔记或野史中,却留下了许多关于乞丐的记载。
扩展资料:
“乞丐”一词用来广泛称呼讨饭之人是从宋代开始的,如《太平广记》中引《王氏见闻》的一句话,就将乞丐与马医、酒保、佣作及人贩子之流相提并论。
又如《朱子语类》中也记载了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上以纸钞代替铸币流通之后,有的人早晨还是富商,傍晚就成了一无所有的讨饭乞丐。
可是关于职业的定义中没有说到是否违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提到是否承担责任和义务啊,请问这些内容又是从定义的哪个方面体现的呢?另外,定义中说到“合理的报酬”,那何谓合理呢?期待您的解答,万分感激。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