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4月1号去工厂上班做的QC,1号上午就看了QC的一些知识,下午就直接坐到工位去检查产品,第二天开始就天天在加班,每天都是三个半小时的加班时间,上个星期还加到晚上23点半。因为觉得太累了就于22号交了辞职书,开始经理不批说要等到下个月才能走,我说劳动法都规定的的3天提出辞职就可以了。后面他说辞职可以,但是要扣培训费,让我上完25号才能走。但是我24号没有加班,到时他算我旷工。请问一下他的做法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我应该怎样维权,争取自己的利益。
试用期内,培训刚结束想要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