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公司要扣培训费,合法吗?

我于2013年4月1号去工厂上班做的QC,1号上午就看了QC的一些知识,下午就直接坐到工位去检查产品,第二天开始就天天在加班,每天都是三个半小时的加班时间,上个星期还加到晚上23点半。因为觉得太累了就于22号交了辞职书,开始经理不批说要等到下个月才能走,我说劳动法都规定的的3天提出辞职就可以了。后面他说辞职可以,但是要扣培训费,让我上完25号才能走。但是我24号没有加班,到时他算我旷工。请问一下他的做法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我应该怎样维权,争取自己的利益。

  按实际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培训费用进行相关的约定,现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按约定扣除培训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有约定培训费用,擅自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双方协商无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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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23

试用期内,培训刚结束想要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7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二)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企业内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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