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的问题

我所在的公司 成都为总公司所在地 然后在其他省份有8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8个分公司的员工工资是成都发放的
以前我们是在各分公司所在地申报个税 现在想按照政策在成都申报缴纳所有分公司的个税
但某些分公司地税专管员说 个税是地方税 要在当地缴纳
请问这个该怎么和专管员沟通?

这个确实是地方税,在当地缴纳,但是还有一点,就是你们这些员工在分公司的工资是否入账到分公司,如果分公司都没做账计算他们的工资的话,我就可以认定为这部分员工只是出差到分公司,工资是由总公司承担。当然,既然是分公司,多多少少也是有员工,应该在当地税务局缴税的。如果没缴纳的话,他可以叫你补缴甚至缴纳滞纳金。
如果工资成本没记到分公司的话,就好说哈,就说是出差,然后分公司没人,暂时是总公司代管。等招到人了,就有工资成本,就可以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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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4
一、怎样确定总公司分公司个人所得税交纳地点

问:我公司生产位于北京市,在南京设有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目前无法独立产生收入,该分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全部由北京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北京总公司支付申报缴纳个税,现总部欲将南京分公司员工的个税放到南京缴纳,请问该如何操作?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问题描述,支付人为北京总应该北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分公司人员工资转至分公司进行发放,可以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理,无涉税风险。

如果该员工属于兼职或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个人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总公司和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2个回答  2018-06-28

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公司仅是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因此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按偷税处理,但按照税收征管法可以处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不可以只报3500以上,需要全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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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30
目前有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工作便利将部分外派人员的工资统一由总部发放,并由总部统一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事项。由于“非独立核算”在实践中有一定弹性,而且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当地需要缴纳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成本费用列支情况也较为复杂,问题所述的情况难以作出统一答复。为便于处理征纳关系,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方式,对外派人员尽量在其工作地点发放工资并列支工资费用,尽量在工作地点扣缴税款。否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负责扣缴税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4
知识点相关内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全是个人独资,按所有企业经营所得额 确定适用税率,按各个企业占的比例分别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汇算清缴所在地,并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只有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缴纳个税由各银行汇总缴给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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