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卖房,男方不可以自己卖掉房子。
夫妻买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
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所以,卖房时男方不可以自己卖掉房子。
即使房产证上面,是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买卖合同才可以生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 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夫妻共有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有两种情况,是不需要业主的妻子过来的。
一、如果业主结婚前有做婚前财产登记的话,不需要妻子过来了。
二、如果业主是新婚的,结婚未满三年的,在法律上这套物业还不是共有财产,不需要业主的妻子过来。如果业主结婚时有做财产登记属于共有财产的话,他的妻子就必须到场。
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的 即使产权是一个人的名字 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字 买卖合同上肯定要签的。
签二手房买卖的时候.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卖房行为属无效合同.或让不能到场的那一方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结婚未满三年的。
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卖房行为属无效合同,是不需要业主的妻子过来的。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的 即使产权是一个人的名字 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一定要夫妻双方签字 买卖合同上肯定要签的
如果业主结婚前有做婚前财产登记的话,在法律上这套物业还不是共有财产,不需要妻子过来了.或让不能到场的那一方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业主是新婚的,不需要业主的妻子过来。如果业主结婚时有做财产登记属于共有财产的话,他的妻子就必须到场,签二手房买卖的时候1,有两种情况
扩展资料:
首先,请一定要计算好您的购房证明过期时间。市不动产交易咨询中心表示,购房证明到期前不可以提前去重开证明,原购房证明有效期180天,需在第181天才能去开具。
其次,外地人在南京工作,想在南京购房的必须符合三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4个月社保或个税要求。
符合条件情况下可办理落户,按照南京户籍获取购房资格。再有就是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开具购房证明。
异地有商贷未结清的,如果您在南京是首套房纯公积金贷款的话,最低首付可以2成。如果您是商贷和公积金组合贷,就是首付8成。外地公积金转入南京,需在南京本地连续缴纳6个月公积金后,才可以办理转入。满足此类情况下,您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
根据南京最新购房政策,如果您本人在南京有住宅性质的公寓,而且您还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在南京买普通住宅就要首付3成就可以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产证迟几年办有哪些影响
当然不可以,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在《婚姻法》里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扩展资料:
《婚姻法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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