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的:“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请问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的:“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原文: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常感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思就是说法院对这种权属未明确的房产一般是不会作出判决其归属的。可以在离婚以后以财产再次向法院起诉。我的理解是如果所有权归属不明确那就不能判,而是根据使用情况来决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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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27
比如,双方结婚后共同购买了房子,房子交了首付款,但是还没有过户登记。房子没有过户就不能算是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购房合同,又对房子享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情况可以算是吧。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就是在所有权不完全属于当事人的,法院不宜判决该所有权归谁,比如买了房,但还没有办理过户,你就不拥有所有权,此时夫妻离婚的话法院就不能判决该房归谁所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4-27
这个主要是针对房子的产权而划分的。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很可能会有小产权、大产权、以及部分产权(一般为集体用房)。不知你现在是否理解?
第4个回答  2013-04-27
:房子还不是你的或者房子准备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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