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想辞职但已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刚在一个单位工作5天,想辞职,可上班第一天就签了劳动合同,当然签了两份,现在我还没有拿到其中一份。我想问的是:如果没有签合同那么我知道提前3天口头告知单位就可走人,而现在已经签了,想辞职,是不是还是提前3天口头告知单位就可走人?或是提前1个月打辞职报告?当时签的合同有什么约束力?如果单位不让走怎么办?假如让赔偿一个月工资,我也没有做满一个月,他们能怎么办?我不要那几天工资可以吧?如果做满一个月才可以辞职,那单位是不是应该给交社保?如果不没给交怎么办?希望能得到较具体详细的答复,谢谢!

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上约定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未在劳动合同上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去邮政局用EMS快递“辞职书”, 收件人单位处写明用人单位名称,收件人是用人   单位的人事部门,没有人事部的写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单上物品栏注明是“辞职书”,保留好该寄单以证明提出了解除通知。如果到期后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未做满一个月辞职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稽查大队投诉。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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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你现在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可以这样依法辞职,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的通知,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继续上班满3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27
认真看我下面的回答,这是正确辞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提出辞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追问

谢谢你详尽的解答!请问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只需提前3日口头告知即可?

追答

是的,只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的通知即可,就可以走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即使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可以依法辞职,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的通知,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3-04-28
哥哥们的法律学的太精了,现实中不是每件事都必须要按法律规范来操作的.第一,你如果要辞职,公司相关领导肯定会问你为什么不想做了,我想只要你给出充足的理由,沟通一下,输辞职手续不是什么大事,没有问题的.第二,如果你真的想要离开,请再三思一下,是自己的问题,还是单位的问题.给你讲个故事:有一只小鸟每天早上都会起来很早唱歌,但是它唱的很难听.首先,喜鹊来了,给小鸟建议一下之后,小鸟不听,说你不喜欢有人喜欢听.小鸟继续唱,这时黄莺来了对小鸟说小鸟唱歌有问题,不好听,要改变一下.小鸟还是不听,继续在那里唱.最后整个林子的动物都说小鸟唱的不好听.这时,小鸟还是很自信的说,你们不喜欢,我就换个林子唱去.好啦,故事到了这里,我想说的是,不是要环境适应我们,而是如果当我们存在不足的时候,我们要学会改变自己,让自己适应环境.如果你真的想辞职,觉得你在这个单位或者公司不能满足你的需要,不能给你一个很好的平台的话,那么至少请你学学小鸟,直接到单位领导面前说出你的想法,如果不受待见,直接走人,拿出一点气质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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