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性质

此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职能。

性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的仲裁机构。
职能: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
工作范围: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受理范围有六个方面:(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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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23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专门组织。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组织。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0
请参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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