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中介算不算犯法啊?我介绍给别人做,但是客户没收到卡,但是卡批出来了,钱被刷走了。我要负责任吗

我与客户签了一份协议书,上面写明了费用的问题..然后把资料送给另外一个人(简称B方)去办理这种高额信用卡,另外一个人也送去真正办卡的人手上.(简称C方),于是C方就带着客户去银行填表申请.
过年前申请的,过完年后,C方说卡已经被银行拒了.通知B方,B方再通知我,我再通知客户
于是我把协议书已经撕毁了.
但是到了4月份,客户告诉我,收到银行的催款单,差不多5万块钱.卡已经被人盗用了.我这样会不会负责任啊?如果需要负责任的话,需要负什么责任啊.

算。
国家没有类似的法规,严格意义来讲,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财力证明来骗领信用卡的,都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国家不可能还鼓励大家使用虚假手段来骗领信用卡,当然也就不可能还来规定收多少钱是合法的;
骗领信用卡的,银行没发现还好,但只要有逾期不还款,银行最后都会起诉持卡人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一旦警察追查申请源头,肯定会找到包装虚假证明的中介,都脱不了干系;
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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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2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
  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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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4-24
不用负责人 甚至你的客户也不用负责任 只要让你的客户打电话给催款的银行 说明实情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