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工尘肺一期有什么说法?

如题所述

1、 煤工尘肺病属于最常见的尘肺病之一,一期尘肺是指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可采用不伤自身机体的中医治疗方式,尽早脱离污染作业环境。建议不要延误治疗,使病情发展的更加严重。

2、 煤工尘肺的病因是:由定量的煤尘吸入人体,而煤尘本身具有致肺纤维化的作用。煤工尘肺的特征性改变是形成煤尘灶、煤尘纤维灶及煤矽结节,同时伴有典型的小叶中心性肺气肿。

3、 煤矿工人定期体检,对有煤工尘肺者应及时调离。防止或减慢病变发展至复杂性煤工尘肺。煤工尘肺与矽肺一样为一种不可逆性疾病,当发展至复杂性煤工尘肺时,不接触煤尘病情仍会继续发展。

煤工尘肺系指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生产环境中粉尘所引起的肺部病变的总称。煤矿中以煤矽肺最为多见。煤工尘肺主要发生在地下开采工中,露天煤矿开采工中患病率很低。大量接触煤粉的其他作业工人,如码头卸煤工、煤球制作工中也可发生煤肺,因影响劳动能力不大。

扩展资料

疾病预后与预防

1、煤工尘肺发展缓慢,一般不影响寿命,主要控制并发症及合并症;对于部分病人,肺间质纤维化重,特别合并类风湿肺者,发生肺气肿早,肺大泡形成早,明显影响寿命。要控制煤工尘肺,关键在预防。

2、我国各地厂矿采用了湿式作业,密闭尘源,通风除尘,设备维护检修等综合性防尘措施,加上个人防护,定期监测空气中粉尘浓度和加强宣传教育,使煤工尘肺的发生率大大减少,发病工龄延长,病变进展延缓。

3、各厂矿对于新参加粉尘作业的工人要做好就业前体格检查,包括X线胸片。凡有活动性肺内外结核、各种呼吸道疾患(慢性鼻炎、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者,都不宜从事粉尘作业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工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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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煤工尘肺一期
先申请职业病认定,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再确定赔偿金额。

煤工尘肺
是指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生产环境中粉尘所引起的肺部病变的总称,煤肺是长期吸入煤尘(含5%以下游离二氧化硅)引起的肺组织的纤维化。

煤工尘肺分类
1.煤肺:
煤肺主要发生在采煤工人、致病因素为煤尘,病理类型属于尘斑型尘肺。
2.煤矽肺:
煤矽肺的致病因素为煤尘和其中含有的游离二氧化硅。主要见于生产硬煤和无烟煤工人,局部结节型尘肺。病变以形成煤矽肺结节和大块纤维化为特征。

煤工尘肺发病原因
1.生产性环境中很少有单纯煤尘存在,通常是多种粉尘存在,应考虑混合粉尘会有联合作用。
2.工人的个体因素和健康状况对煤工尘肺发生也起一定作用,特别是类风湿尘肺,是煤矿工人特有的尘肺的表现。
3.煤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时间越短,病变越严重。
4.煤工尘肺发生发及病变程度与肺内粉尘蓄积量有关,蓄积量主要取决于粉尘的浓度、分散度、接尘时间和防护措施。粉尘浓度越高、分散度越大、接尘工龄越长、防护措施差,吸入并蓄积在肺内的粉尘量越大,越易发生尘肺,病情越严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2个回答  2013-04-22
煤工尘肺X线诊断标准MT 115—8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5-01-05发布 1985-05-01实施 本诊断标准为煤工尘肺的X线诊断和分期而制定,适用于有确切的吸入煤矿粉尘的工人。 1 诊断原则 X线诊断是确定煤矿工人生前有无煤工尘肺,并对其严重程度分期的主要诊断方法。煤工尘肺的诊断应根据详细可靠的职业史,技术质量合格的后前位全胸腔大小的胸部X线照片,参考必要的动态观察资料及该单位的流行病学资料作出诊断。 煤工尘肺的临床诊断工作内容除作尘肺X线检查并作出诊断与分期外,还要结合工人的病史,症状,体征,临床化验。必要时加作其他特殊检查,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并评定其代偿功能能力。 2 诊断及分期标准分期代号X线征象及符号密集度范围正常范围0无尘肺改变0类 0+肺野内出现不到一期下限的小阴影0类 一期煤工尘肺Ⅰ出现小阴影;类圆形p/p,q/q,r/r不规则形s/s,t/t,u/u混合形,例如p/s,r/t等1类类圆形;两个肺区内至少各有直径2厘米之区域一处,不规则形及混合形:两个肺区Ⅰ+1类四个肺区以上2类两个肺区以上二期煤工尘肺Ⅱ2类四个肺区以上3类不少于四个肺区Ⅱ+3类四个肺区以上出现“斑片条”或“发白区” 双上,中肺区三期煤工尘肺Ⅲ出现大阴影 一块阴影最大直径超过约20毫米,或几块直径大于20毫米阴影面积之和不大于右上肺区之等值Ⅲ+一块或几块阴影面积和超过右上肺区之等值 附 录 A煤工尘肺X线诊断标准说明(补充件) A.1 本标准分照片质量,X线表现、附加记号、注释四大部分。在读片时发现有符合煤工尘肺X线表现的用本标准诊断。若认为可能为煤工尘肺时也需进行诊断,但要在注释中说明考虑过的其他病因。若认为不是尘肺时则不诊断,但要用适当的附加记号记录或在注释中说明。A.2 本标准只对使用400毫安以上、投照时间不超过0.1秒、焦点一胶片距离至少为1.8米的X线机所摄之后前位胸大片上之X线表现加以记录和诊断。A.3 类圆形小阴影包括圆形及形态不规整的圆形小阴影,后者大致呈圆形但其边缘可略呈星芒状。A.4 不规则形小阴影是指一群粗细、长短、形态不一的不规则状致密影象,它们可以互不相连,也可杂乱无章地连结在一起,可表现为粗网或蜂窝状。A.5 类圆形小阴影中9的直径约在1.5毫米以下;q的直径超过1.5毫米,直至约3毫米,r的直径超过约3毫米,直至约10毫米。 不规则形小阴影中s的宽度约在1.5毫米以下,t的宽度超过1.5毫米,直至约3毫米;u的宽度超过约3毫米,直至约10毫米。A.6 混合性小阴影中首先记录占优势的形态和大小,当还存在有相当数量的其他形态和大小的小阴影时,记录在斜线后,如q/p、p/s等。若仅见到一种形态和大小的小阴影时用同样的符号记录两次(例如p/p、s/s等)。A.7 小阴影之大小形态在具备标准片时,均对照标准片来决定。A.8 小阴影的密集度1类为有一定数量的小阴影(若为类圆形小阴影卢者,则在直径2厘米之区域内有10个左右),2类为小阴影较多,3类为小阴影很多。密集度也均对照标准片来决定。A.9 对每张胸片上小阴影密集度多少的决定,是根据在各个胸区内出现的全部小阴影的密集情况进行总的决定。在下列几种情况时,可参考以下意见决定: a.各肺区(或某肺区中的一部分)的密集度不一致时,以占绝大多数肺区的密集度为主要决定依据,若其中较严重的密集度的小阴影已达两个肺区时,即以较严重的密集度为主要决定依据。 b.两种不同密集度的小阴影所占肺区相等时,以其中较严重的密集度为主要决定依据。 c.1、2、 3类三种密集度的小阴影同时出现在各肺区时,以2或3类密集度为主要决定依据。A.10 病变范围系将两侧肺野从肺尖至膈顶的垂直距离再各均等分为三区——上、中、下肺区。病变达某一肺区系指小阴影占该肺区之大部分而言。A.11 不论其他肺野内有无小阴影或多少,凡在相隔一年之两张胸片上均见到两肺上,中区有肯定之“发白区”或“斑片条”表现并有发展趋势者可诊断为Ⅱ+,若无发展趋势可半年后再复查决定。A.12 直径或宽度大于10毫米之阴影为大阴影。凡在前后相隔一年的两张胸片上均可见到在同一部位有直径不到20毫米的大阴影且有发展趋势者可诊断为Ⅱ+,若无发展趋势可继续观察。A.13 需要登记记录下列附加记号: a. bu肺大泡; b. ca肺或胸膜癌; c. cp肺心病(按我国统一标准诊断); d. cv大阴影中出现空洞; e. ef胸腔积液; f. em肺气肿(按我国统一标准诊断); g. es肺门或纵隔淋巴结蛋壳样钙化; h. pc胸膜钙化: i. pq局限性胸膜肥厚(胸膜斑); j. pn肺炎; k. pt弥漫性胸膜肥厚; l. px气胸, m. rp类风湿性尘肺; n. tb活动性结核。A.14 在附加记号前可用“可疑”或“阴影提示”等字样。A.15 凡合并有严重之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时,除用附加记号记录外,并应在注释小按国家规定详加记录。A.16 各期煤工尘肺之间的X线表现,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不连续的。A.17 本标准附有参考标准片一套,与文字说明同样重要,在判定小阴影的形态大小,密集度时,必须对照参考。A.18 本标准附有读片记录表,要求逐项填写,不可遗漏。 附 录 B胸片质量标准与质量评定(补充件) B.1 胸片质量标准 a. 上部1~4胸椎应清晰可见,下部胸椎在心影内隐约显示: b. 胸片两上角无组织区黑化良好; c. 胸片包括两侧肺尖及肋膈角,胸锁关节对称,肩胛骨阴影不与肺野重叠; d. 骨小梁,肺纹理清晰; e. 骨骼与周围软组织层次分清; f. 左右,年月日、片号等铅字排列整齐,无缺号和错号。B.2 胸片质量评定 a. 优良;完全符合胸片质量标准要求; b. 尚好:不完全符合胸片质量标准要求,但不影响尘肺诊断; c. 较差:有些技术缺陷,但仍可用于诊断; d. 废片:技术低劣,不能用于尘肺诊断。
第3个回答  2013-04-22
一期尘肺是指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2个肺区。建议不要延误治疗密切关注病情,可采用不伤自身机体的中医治疗方式,尽早脱离污染作业环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5-28
你好,尘肺也叫矽肺。根据肺内矽结节的数量、分布范围和直径大小,可将矽肺分为三期:其中1期矽肺
矽结节主要局限在淋巴系统。肺组织中矽结节数量较少,直径一般在1~3mm,主要分布在两肺中、下叶近肺门处。X线检查,肺野内可见一定数量的类圆形或不规则形小阴影,其分布范围不少于两个肺区。此时,肺的重量、体积和硬度无明显改变。胸膜上可有矽结节形成,但胸膜增厚不明显。
一期属于尘肺病里面较轻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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