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一些案例故事

很急,我需要的是案例故事,不是条款规定!谢谢了!

第1个回答  2013-07-05
“大冬天的,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表演,我担心孩子穿着单薄的演出服受冻,却又不便向学校提意见,怎么办?”今后,江苏的学生家长不用再为这样的问题担忧了。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分八章六十三条,立足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社会保护以及特殊保护5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学校、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职责。留守儿童得到了有效监护案例老家安徽的老王在宁打工,他儿子就读于南京城西的一所小学。往年开学时,由于“五证”不全,孩子都要多缴纳一笔杂费。今年新学期开学,老王却欣喜地得知,他的孩子在南京读书不需要再额外缴费了。条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保障其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解读随着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多,“民工子弟”的教育和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据江苏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肖明介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这里所称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既包括江苏户籍的未成年人,也包括没有江苏户籍、但是在江苏生活和就学的未成年人。《条例》作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突出对不同身份的未成年人要实施平等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特别对“民工子弟”的就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随同父母在江苏居住,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暂住人口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在江苏接受学校教育,并享受相关政策。与“民工子弟”相对应的是“留守儿童”问题,父母外出打工,其子女留守农村,生活和教育上存在不少问题。王肖明说,《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充分考虑了这一特殊群体,把留守未成年人列为特殊保护对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及其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改善学校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费用减免和资助。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升学率不得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案例2008年,江苏省扬州市对全市城乡44所小学1778名小学生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发现部分学校部分年级学生课业负担仍然偏重,其中城区学生家庭作业负担普遍重于农村学生。条文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解读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人提出,学业负担过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议增加减轻未成年人学业负担的规定。王肖明说,导致学生负担过重,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资源不公平配置,为此,《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而对于学校,《条例》也提出,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王腊生表示,条例颁布后,相信有关部门会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未成年学生的过重课业负担得到切实减轻。安全过滤有害信息营造健康上网环境案例苏北某县级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曾对全市网吧进行过调查,最突出的问题是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网吧业主普遍想从学生身上赚钱,千方百计把网吧办到或迁到学校附近。该市2007年审理的57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和上网有直接关系。条文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明显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解读孩子沉迷网吧,是家长和学校深感头疼的一个大问题。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从目前反映的情况看,接纳未年成人上网的有80%是黑网吧,对于黑网吧必须坚决取缔。如果发现有黑网吧,或者是违规经营的网吧,可以向当地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即使是合法经营的网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也明确要求,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但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因此,《条例》也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未成年人根据需要上网获取信息,并为他们营造健康的上网服务环境。为解决家里没有上网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取网络信息的问题,《条例》规定,“社区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建设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并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学生接触有害信息。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逐步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这样堵疏结合,可望较好地解决未成年人上网吧的问题。与“民工子弟”相对应的是“留守儿童”问题,父母外出打工,其子女留守农村,生活和教育上存在不少问题。王肖明说,《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充分考虑了这一特殊群体,把留守未成年人列为特殊保护对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及其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改善学校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费用减免和资助。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升学率不得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案例2008年,江苏省扬州市对全市城乡44所小学1778名小学生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发现部分学校部分年级学生课业负担仍然偏重,其中城区学生家庭作业负担普遍重于农村学生。条文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解读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人提出,学业负担过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议增加减轻未成年人学业负担的规定。王肖明说,导致学生负担过重,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资源不公平配置,为此,《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而对于学校,《条例》也提出,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王腊生表示,条例颁布后,相信有关部门会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未成年学生的过重课业负担得到切实减轻。安全过滤有害信息营造健康上网环境案例苏北某县级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曾对全市网吧进行过调查,最突出的问题是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网吧业主普遍想从学生身上赚钱,千方百计把网吧办到或迁到学校附近。该市2007年审理的57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和上网有直接关系。条文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明显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解读孩子沉迷网吧,是家长和学校深感头疼的一个大问题。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表示,从目前反映的情况看,接纳未年成人上网的有80%是黑网吧,对于黑网吧必须坚决取缔。如果发现有黑网吧,或者是违规经营的网吧,可以向当地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即使是合法经营的网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也明确要求,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但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因此,《条例》也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未成年人根据需要上网获取信息,并为他们营造健康的上网服务环境。为解决家里没有上网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取网络信息的问题,《条例》规定,“社区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建设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并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学生接触有害信息。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逐步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这样堵疏结合,可望较好地解决未成年人上网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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