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第一次去台湾探亲需要办什么资料

如题所述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探亲需履行手续如下:一、需填写台湾《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通过台湾亲友取得),并附四张二寸免冠照片,寄给台湾亲友带向台湾入出境管理局申请,获得批准后发给“台湾地区旅行证”(以下简称“入台证”),其正本转台湾驻香港中华旅行社,复印件由台湾亲友寄给大陆申请人。

二、应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以下简称管理处(科))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管理处(科)接待室领取《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表。需由本人前往管理处(科)接待室办理。回答有关询间并屐行以下手续:
1.交验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2.提交按要求填写完整并贴有照片的《申请表》一式二份;
3.提交在台湾亲友的邀请信(含信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邀请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4.提交入台许可证明;
5.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

(三)领取证件。递交申请后,经审核,凡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可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取证凭单和85元证件费按约定的时间到管理处(科)接待室领取证件。
三、到香港台湾中华旅行社,凭“入台证”复印件换取正本,然后乘机赴台。

赴台(入台证批件)
1、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通行证申请书(由其本人打印填写)
2、2张2寸彩色白底照片(其个人准备)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都要,个人准备)
4、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个人准备
5、在职证明(公司提供)
6、营业执照正本、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提供)
7、《非公职人员赴台申请表》
原件三份
8、台方公司邀请函 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9、台方公司提供的赴台行程表 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10、台方公司情况简介
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11、被邀请方公司情况简介 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12、赴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份
13、赴台人员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公章复印清晰) 三份
14、赴台人员《入台证》复印件 三份
15、赴台人员名单
九份
16、通知其申请人参加赴台行前培训(必须本人参加才能发批件)
17、昆山台办发<国务院台办“入台批件”>(不可加急)费用300元
赴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许可证)
18、填写申请表(领取)
19、台办批复原件
20、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2、入台证复印件
赴台(订机票)
23、通行证办理好后,请联系赴台人员询问是否要总务订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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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26
根据台湾规定,应备文件如下:

应备文件:
(一)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二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证明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同行照料者应检附与申请人间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亲属关系证明。(已於前申请案提出本次申请案应备之亲属关系公证书者,经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申请送件时於申请书空白处填载曾经来台,并在旁签名,经服务站查得该资料者,得免附。但若查无,仍应依通知补件。)
(四)被探人为台湾地区人民应检附户口名簿或身分证;被探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入出境许可证影本。<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五)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保证人如系邀请单位,应加盖邀请单位印信,并由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委托书:除申请人在国外地区、香港或澳门亲自送件、被探人或邀请单位亲自送件外,被探人或邀请单位再委托综合或甲种旅行社,或被探人再委托其他台湾地区亲属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七)申请人在国外地区、香港或澳门,应另检附国外地区再入境签证、居留证或香港或澳门身分证影本。
(八)怀孕或生产、流产证明(依第三点第一款第二目规定申请者)。
(九) 依第一点第十四款申请来台探视生父之非婚生子女,应先由生父完成认领手续;另台湾地区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应检附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及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并於入境後检送由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医院开具之亲子血缘鉴定报告。
(十) 依第一点第十五款申请者所检附文件:
1、大陆地区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大陆地区人民之前婚姻离婚证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证明、申请人之出生证明(须载明父母姓名)。
2、大陆地区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婚姻状况证明、记载生母姓名之出生证明并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於办理延期时,检附由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医院开具之亲子血缘鉴定报告。
(十一) 证照费新台币六百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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