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乙肝小三阳,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如题所述

您好!从我国的政策可以看出要乙肝小三阳患者,在检查中肝功能正常,HBV-DNA阴性,是完全可以报考公务员的。建议你可以到正规的肝病医院去做一下乙肝两对半和肝功能的检查,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话,报考公务员是没有问题的。另外提醒一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乙肝小三阳患者不能从事哪些职业的职业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职业。希望你先检查清楚,然后再确定选择报考的岗位不能是以上提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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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3

公务员体检

第2个回答  2017-06-19
乙肝属于传染病,体检不过,好像不能报吧
第3个回答  2017-06-05
可以报考。
但肝功能得正常。否则体检是不合格的。
第4个回答  2014-10-03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尚未公布,但是据往年经验,2015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告估计会在2015年3月份公布,考试时间和考试报名时间也将在公告中进行说明,2014江西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考试时间是2014年4月12日,考生们可参考这个时间来估计2015江西公务员考试时间,同时,广大江西公务员考试考生可【Ctrl+D】收藏本专题页面,届时将第一时间公布2015江西公务员考试相关时间!
2014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招考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
(一)学历条件为本科及以下的职位,报考人员须为江西户籍或江西生源,或者为江西省内普通高校2014年毕业生。
其中,江西户籍是指2014年3月5日为江西户籍或者此前曾为江西户籍,江西生源是指在江西参加高考的考生。
(二)定向招考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报考人员须为江西省统一招募且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人员,户籍或生源不限。
基层项目人员是指由我省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即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须为全国项目且服务满两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这四个项目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计算截止时间是2014年9月30日。
(三) 学历条件为研究生的职位,报考人员户籍或生源不限。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截至2014年3月5日)的;
(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单位服务年限(含试用期)未满两年(截至2014年3月5日)的;
(五)现役军人;
(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此类人员也不得以已经取得的其他学历报考);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般职位年龄条件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3月5日至1996年3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3月5日以后出生)。
部分特殊职位(如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为30周岁以下或25周岁以下(以职位表为准),其年龄计算方法按照前款年龄计算方法类推。
以上年龄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测、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所有环节。

以上是2014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具体职位资格条件可参考2015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对于即将参加江西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这意味着这场考试大战已经开始了,应抓紧时间备考,从容应战2015年江西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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