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请问这句话该如何理解?

能否再帮我一下,针对这句话举个例子?感激不尽!

其实这就是《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隐名的间接代理。
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所谓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就是指这个“除外”)
举例说明:甲和乙之间有矛盾,但甲非常想从乙处购买一古董花瓶,乙不愿卖给甲。甲遂委托丙,让丙去买。丙在和乙签订合同时,并未告诉乙,自己是受甲委托,帮甲购买。合同签订后,乙后悔,不愿向丙给付花瓶,丙把此事告诉甲,此时甲没有权利以自己是委托人的身份,直接依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让乙把花瓶交付给自己,因为订立合同时,若乙知丙系甲的委托人,根本不会同丙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此买卖合同仅约束乙丙二人,甲不能以委托人的身份介入该项合同中,即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追问

那此时乙丙的合同有效吗?乙与丙之间该怎么处理啊?真的很感谢你的回答,能否再帮我解决这最后一点疑问?跪谢啊!!

追答

乙丙的合同当然有效。一般判断标准: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3.意思表示真实、自由。除双方进行特殊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举例中,前两项都符合,唯一可能产生争议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1.意思表示是否自由(包括欺诈、胁迫、趁人之危);2.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包括意思与事实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举例中,乙属于意思与事实不一致,即通常所说的动机错误,其以为是丙购买,实际是甲。这种动机错误,很难把之归为重大误解予以撤销。
此时合同仅约束乙丙。对于乙未按照合同交付花瓶,丙完全可以依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乙主张债权,行使其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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