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优先权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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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3-11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租赁合同到期且出租人决定继续出租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潜在承租人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稳定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同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这里的“同等条件”通常指的是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关键条款与其他潜在承租人提出的条件相同或相近。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存在有助于减少租赁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使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时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居住或经营计划。同时,它也有助于防止出租人利用承租人对房屋的依赖性和投资成本,随意提高租金或改变租赁条件,从而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如出租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收回房屋自用或进行重大改造等,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并提前通知承租人。此外,如果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情况,出租人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总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是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稳定性的重要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租赁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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