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公安部2012年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扩展资料:

记分分值

编辑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

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

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

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

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参考资料来源:122交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城市交通规则
公安部

(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 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见附件一——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 红灯亮时: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车 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 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
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 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 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 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 车 辆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 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 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 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很好,又没有限制速度的标志时,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每小时的最高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机器脚踏车是五十公里;
(二)大客车、载重汽车是四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是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是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华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点;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在三十公尺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可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但须在对面驶来的车辆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但前车不准故意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二十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遇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
(四)在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
(五)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六)不准将驾驶执照转借他人;
(七)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当地公安局指定的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如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不准乘人。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节 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骑自行车的时候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两个人同骑一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四)在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 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各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的坚固和完整,行车时不准在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一)车辆、行人来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组与组之间的距离至少为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电车、公共汽车时,须在站台上或在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
(三)搬运笨重物品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
(四)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在划定的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十四条 纵队通行街道,每横列不准超过四人(儿童不准超过二人),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儿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时交通民警对长列队伍可以暂时中断。

第五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人,公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
(一)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
(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章人确实是不懂得交通规则,或者偶尔违章能够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乘车人,迫使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或迫使、纵容非正式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迫使、纵容人员负主要责任,须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当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施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4-16
可近了5拉拉链考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17
交通规则条例
1. 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
2. 过马路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3. 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位。
4. 遵守交通规则应成为我们的行为规范。
5.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6.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7.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8.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9.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