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遗体遭受侮辱,家属能否就死者人格权受侵害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家属可以就精神损害提起赔偿,那么能否就死者遗体受侵害提起死者人格权侵权赔偿?如果可以,应将人格权中的哪个权作为请求权基础?

死者遗体遭受侮辱,家属不能就死者人格权受侵害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可以就侮辱尸体罪要求赔偿。法律赋予人的权利义务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所以人一旦死了,权利义务就终止了,就自然没有人格权了。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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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25

如果出现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则涉嫌侮辱尸体罪。

该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亡故者家属可对侮辱尸体者提起刑事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诉讼。

第2个回答  2021-11-24
首先,死者不属于民事主体,也就不享有人格权。但是,自然人死亡后,虽然主体消灭,人格利益却依旧存在,且受法律保护。死者遗体遭受侮辱,家属有权以死者人格利益遭受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条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3个回答  2021-11-25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你描述的情形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报警处理,经常会根据情况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如果情节不严重,你可以自行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个人认为应以侵犯人格权中的侵犯名誉权为案由。你提起诉讼时可以侵犯人格权为请求权基础,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细分案由,不会影响你的诉讼。
第4个回答  2021-11-24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以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悱镑、贬损、丑化: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 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共同道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在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方面,主要保护的是 “死者近亲属”这一主体,其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精神 损害赔偿。侵犯死者人格利益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以侮辱、徘镑、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医疗纠纷中,如果相关侵权人对死亡患者,通过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患者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利的,构成侵害死亡患者的人格利益。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如果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或其他侵权人擅自公开、披露患者的隐私,造成家属精神损害的,构成侵权。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如患者死后医疗机构擅自摘取死者器官、任意毁损尸体、或者未经患者生前同意或近亲属同意将患者的遗体用于科学实验等,构成侵害死亡患者的人格利益,家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刑法》 第302条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上述行为可能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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