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核销超期申报,内销补税应该怎么处理?

手册已经核销,报关单2008年2月已经申报,在2008年9月才核销,超过了180天,需作内销补税处理。在进出口系统、电子申报及账务处理要如何做

核销单核销期限是210天,90天是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期限,是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计算的。
核销单核销期限是210天(自出口之日起,已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210天)!其实当时你应该还没有超期,刚好7个月,当时在9月份核销应该还来得及!不过现在当然不能了。

转内销会计处理就是视同内销一样,补提增值税就是了。

下面是相关规定:
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做出以下调整: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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