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是一种什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诈骗罪定性。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7月28日公开的一个起诉书中,就可以很好的告诉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琳琳(化名)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9年1月8日,在成都市郫都区后花园1期,以假装被车撞致伤的方式,骗取车主王某某一万元、车主张某某八千元。被告人杨琳琳现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张某某2000元并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2019年7月17日,成都市郫都区后花园物业工作人员向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报警称拦截疑似碰瓷诈骗的人员,民警赶至该处将被告人杨琳琳抓获,被告人杨琳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琳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观点
被告人杨琳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琳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琳琳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琳琳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说法
碰瓷一般都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分子往往用假装受伤,或者假装财物损失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有些碰瓷人员专门碰瓷酒驾司机,利用酒驾司机不敢报案的恐惧心理,来索要钱财。这种行为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虽然都可能发生在碰瓷行为中,但是二者的定性却不一样。如果碰瓷向对方诈骗钱财,如果索要的钱财金额较小,如几百元。那么往往是不符合立案标准。但是敲诈勒索罪却不同,如果行为人事实了敲诈行为,即便没有索要到钱财,也符合敲诈勒索罪,但是往往是以未遂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