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如下: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7、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8、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2、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15、党费;
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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