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五常上三常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下两常指的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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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的职责: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