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承包与分包的异同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4

工程发包、承包与分包的异同点

发包是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通过某种方式将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设计、或建立单位建立、或材料供应商等等
承包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等单位的行为,即从建设单位处承揽部分工作并获取收益
分包是施工单位(主要但不仅限于)将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部位分解成几个单项工程,再二次发包给另外的施工单位。注意的是,分包是需要有分包资质的单位才可以分包,同时工程也必须具备可以分包的性质,还必须经由建设单位的许可,才可以分包。

什么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包括哪些

一、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有关的主要法规有: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哦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六部规章和规范文件。
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方式在法律上无效。
2、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三、对于一些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这些工程项目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简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法律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工程承包单位可否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工程发包与承包中哪些行为属违法行为

1、投标企业暗打情报战。为了谋取中标,有些企业不是依据法律法规,从项目内容的实际出发,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不低于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成本来决定投报价,而是单纯的为了中标决定报价。用金钱收买其他投标企业内线获知其报价,再综合分析决定自己报价。开标时,只要内线提供的报价准确,若中标了,可获得3%左右的奖赏;即使不中标,内线也会得到工程报价1%左右的劳务费。这类情报战具有极强的隐秘性。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企业的利益,这些不该发生的费用都转嫁到工程款中,势必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而且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危害了他人的利益。
2、施工期间在图纸变更和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脚。有些工程投标企业本着微利或无利价格投标,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中标,然后采用行贿等手段围攻建设单位领导,在其附属工程上谋取直接发包,有意增加或缩小工程量、加大或减少材料用量,使附属工程的总价不超过地方 *** 规定的限额(如原工程中标价的10%)。因为工程的最终造价是以审计价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施工单位总是在采用的材料和工程量上做文章。
3、在工程款支付中不坚持原则。有的工程中标后,双方签定的合同很严格,因为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时,将工程付款方面的约定作为重点内容来把关。在承建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不按原定工程进度付款,而要提前付款或加大付款数额。这时建设单位理应坚持合同原则拒绝付款,但禁不起糖衣炮弹或金钱的引诱,答应了施工单位的要求。同时也打开了方便之门,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于是越陷越深犯了罪。
4、加大垫资比例吓走潜在投标人。有的地方 *** 为了尽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多方筹措资金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只好采用分期付款办法招标施工企业,而负责实施项目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意夸大垫资份额和付款难度,使原来就心存顾虑的潜在投标人,闻声告退;经过省指定的媒介上两次发布公告,仍不足三家投标企业竞标,便可以依法要求直接发包给下属企业。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新形式。究其原因:一是认为本地工程,应有本系统施工企业承建,利润大小自己得;二是在利益关系上主管部门可以加大工程利润的上缴份额;三是资金支付存在缺口时,本单位 可以拖欠,而外单位必须到期如数付给,没有商讨佘地;四是从下属企业状况来看,效益不佳,人员闲着会上访、闹事,搅得领导头痛,从维护稳定来说,
也要安排一些工程给他们做。
5、排斥具有施工能力的其他类别资质的企业投标。目前公益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局限于行业内,行业保护的现象还很严重,从部门领导来说根本不想让外系统的施工单位进入,因而在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等方面带有明显的行业保护措施,从技术操作上强调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优秀工程项目的加分,有的即使有施工资质的施工经验,也不承认其具有报名资格。有些工程交通类资质与市政类资质都具备施工能力,而交通行业的招标人不允许市政类资质介入投标;建设系统的招标人不允许具有施工能力的交通类资质参加投标。这种行业壁垒森严的现象实质上就是排斥潜在投标上行为。

发包人 与分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否合法

有一种情况,分包人是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与分包人可以签订合同。
但是,如果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商,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如果未经得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就同一标的(就是承包工程)的合同无效。

下列关于工程发包、承包说法中,正确的是( )

正确的只有d

承包人能否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

石家庄律师答复:劳务分包是可以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是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可以就专业项目和劳务进行专业分包和纯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里有的,以劳务分包为由起诉劳务分包无效的,不支持。劳务人员可以理解为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余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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