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七十岁左右的老太太,和亲朋好友一起逛商场,因亲朋好友购物后需到收银台结账,老太太就独自一人走出商场,走至门口处,不小心撞到了玻璃门。其本商场的工作人员上前去了解情况,老太太说:并无大碍,一直用手捂着伤口。 老太太然后又独自走出商场,在门外等候亲朋好友。待亲朋好友出来询问发生何事时,老太太松手比划着,顿时鲜血冒出,亲朋好友赶紧送往医院医治、包扎伤口。 医院和病人家属说:如果是在商场撞伤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商场全部负责。 那么请问:商场有责任全款负责医疗费用吗?商场需要对此负责任吗?如果需要负责任,应当负责哪方面的责任呢?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
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1、为了避免顾客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细节,落实法律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2、尽量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和措施,如及时清理地面污渍,放置防滑垫。
3、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注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在第三人侵权或顾客受伤的情况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