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诉讼时效为五年。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不论是轻伤一级还是轻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法定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后,案件不再追诉。
因此,阿丙将阿呆打成轻伤二级,已经过去9年的时间,9年后,阿呆才又到公安机关要求追究阿丙的刑事责任,此时,已过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5年,因此不能在追诉。
也许有人会问,不是说,只要公安机关立案后,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吗?请看下面的分析:
第二、公安机关立案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法院已经受理,二是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二者缺一不可。司法机关立案+行为人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法院受理+逃避审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三、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行为人未逃避侦查,应当受追诉时效限制。
此时诉讼时效的超过,是由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不是行为人逃避侦查的原因导致,行为人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行为人不能对公安机关的犯的错误买单,此时距离公安机关立案已经过去9年的时间,已经超过了5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能再追究阿丙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