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在起诉时不要求在起诉状中确定案由,案由是法院在立案时针对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确定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法院不能以变更案由为借口而违反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对于前述案例的正确处理应当是:在开庭前询问乙企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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