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有哪些?急

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在减少对地方微观事务干预的同时,也要增强宏观管理,对地方严格监管;地方政府要强化全国一盘棋的理念,自觉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

1、重在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责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国务院部门在一些领域管得过多过细,既管不了管不好,又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主动开展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科学配置央地职能

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体两面的,央地政府间的职能更需要科学配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地放权,又要认真负责地管好自己该管的事,使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互相促进。

3、以法治方式调整央地关系

职能调整需要得到法治的规范和保障。职能调整的特点是“变”,变革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而法治政府的特点是“定”,实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

因此一方面,职能调整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也要根据改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要求不断完善。

扩展资料:

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一方面,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机构改革,本质上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中央先定调子、划底线的,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给地方交底;需要地方先探路子、创造经验的,中央要及时给予授权。如此一来,就能有效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央地方关系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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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最典型的宪法问题之一,可惜当下中国的宪法学人很少顾及这一问题领域的研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近年来中国的宪法问题层出不穷,尤以权利保护领域最为突出,部分宪法学人或许心中有自己的关于宪法问题研究的急缓秩序;研究地方问题需要丰富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实证梳理,这会使许多人望而却步;特定情况下所谓的研究对于某些人来说,沦为纯粹功利主义的操作伎俩,成为没有任何意义的数字统计方式,而没有了真正的问题意识。
对有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宪法法条粗略地进行一下统计,直接规定的就有第2条、第3条、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30条、第62条、第67条、第89条等十几条之多,每个条文规范的逻辑内涵是什么?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又是什么?这是中国宪法释义学所面临的清新又艰巨的使命。
现行宪法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权力划分的总体原则体现在宪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中,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典型的“毛式风格”的表述,其实它就是毛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中的语言的翻版。这种被通常简称为“要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给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政治、法制实践留下了太多的模糊空间,也催生了诸多的难题。
按照宪法第3条的文义解释,这种在国家权力层面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界分,体现在宪法有关基层民主自治的规定中,这里不做探讨),必须优先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这也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律性要求。但过去关于“中央统一领导”的语义理解似乎是无边无际的,某种程度沿袭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思维。中央的统一领导以对地方的规制和指挥为旨趣,这种领导仅在技术和其他客观局限的窒碍下才有所谓的限度。中央对地方采行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收放自如”的办法,殊料经常出现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导致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即死”的局面。
为了避免这种“收放循环”的局面重复出现,造成社会的动荡和民心的不稳,宪法设计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表征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实现“上令下达,下情上达”的治理需求。为了防范地方的“尾大不掉”或“抗命不遵”,宪法又在第62条、第89条等诸多条款中设计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宪法、法律,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纠正下级人大、政府部门不适当决定、命令的制度。
我个人认为上述既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民主载体,又将其作为保证法制统一载体的制度安排,会使人大染上功能不适症。其原因在于:赋予各级人大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权能,是否即赋予了它们履行职能所必要的宪法、法律解释权,从而导致宪法、法律解释的“地方化”,更加妨碍法制的统一?各国关于法律、法令合宪性的制度安排固然有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形式,没有拘于一端,但不宜以实行“多数决”的机构进行事后审查,这是一个法制的常识,否则会出现“多数的暴政”。我国宪法设立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法制畅通的职能行使制度,既然是实施中的问题当然有见解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现有的人大护法制度却是在利益攸关者缺席的情况下展开的,没有公正、严密的陈述、申辩程序过滤机制,这会导致人大行为的武断。经年累月的人大执法检查要么只是“认认真真走过场”,要么是“猫鼠合一”,检查主体与被检查主体错位,也证明此项制度的设计只不过当初立宪者的过于理想主义的一厢情愿而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15
无论宣传是什么样的:我国实际上是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
所谓中央集权(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是相对与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控于中央。
国家权力集中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的制

。地方分权的对称。在这种制度下,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的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建立了中央集权制。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资本


中要求政治权力的集中,更趋向于中央集权。采用单一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多实行中央集权;采用联邦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地方政府虽有相当的权力,但国家大权仍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第3个回答  2013-07-10
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的新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处理也显得格外重要。当前建构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新型关系,应该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合理划分为核心,以中央与地方之间利益分享的均衡和权力行使的相对平衡为目标模式。同时采取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包括加强职权划分的法制保障、加强事权和财权制度建设与创新、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以使中央与地方关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4个回答  2013-07-10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利益为依托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的统一,也是一种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的统一。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国家强盛、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关系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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