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过程中,律师对案情的了解

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及侦查阶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什么手续?有什么限制?在这个阶段是否可向嫌疑人直接了解案情?是否可以转达家属对其的问候?
如这么一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这种“有关案件的情况”如何界定?

1、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所以说,单从这个法条上理解,不要经过什么手续,但实际中是困难重重的,没那么简单。

2、说到限制的话,无非是《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3、当然直接可以了解案情,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以转达家属对其的问候。

4、“有关案件的情况”的界定,根据《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的,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
第九十六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而且,具体每个地方的都会出台一些所谓的“律师会见规定”,那就照地方性的规定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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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侦察阶段律师可以向真擦汗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同时可以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08-06-13
1、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及侦查阶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刑侦部门批准
2、在这个阶段是否可向嫌疑人直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提供代理申述、控告方面的的法律帮助
3、不可以转达家属对其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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