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包括为什么对未成年罪犯应当采用未成年的制裁手段

保护未成年罪犯合法权益 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作者: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迟承丽

[全文摘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审判特色,并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的案件审理方法。他们坚持庭前重“查”、庭中重“教”、庭后重“帮”的做法,将“寻找感化点、唤醒感化心”这一工作主题贯穿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力求挽救每一个失足少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庭”)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并学以致用,在强化执法观念的同时,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使脆弱的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为真切的关怀和保护,实现法律的教育功能。他们坚持用全新的司法理念诠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以此为宗旨开展少年审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不因犯罪而悲观失望,断送前程,并将教育贯穿于整个少年审判工作中,将防止每一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直接造福于社会和千千万万个家庭紧密联系起来。自1987年成立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合议庭至2003年底,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143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208人,经回访考察,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少年庭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审判特色,并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的案件审理方法。他们将“寻找感化点、唤醒感化心”这一工作主题贯穿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将教育工作延伸到审判后,力求挽救每一个失足少年。 一、庭前重“查”,为庭审教育工作做好准备 一是案件受理后要求填写“两表”。即要求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填写《未成年人个人情况测试表》,让其家长填写《未成年人家庭情况调查表》,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心理状态、成长环境、过去表现、犯罪原因等,便于研究庭审教育方案。 二是邀请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有些未成年人犯了罪,其家长的思想波动很大,有恨铁不成钢的,有不管不问的,有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有抵触情绪和办案人争吵的。审判人员总是耐心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争取他们的配合,以达到共同教育好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是为未成年被告人推荐好的辩护人,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年龄与智力的限制,他们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审判人员便为他们推荐具有实践经验并善于做青少年工作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一些家在外地家长不能到庭或因经济困难请不起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则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 四是推行少年案件“司法专家门诊”审判方式。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少年庭实行了在审理机制上建立专门机构,在审判方法上实行专项突破,重点解决难点的方式。他们与检察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商,分别成立了少年案件起诉组和少年案件辩护组,以充分发挥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整体功能。 五是召开“庭前会诊会”。对一些恶习较深或罪刑较重的未成年被告人,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负责召开“庭前会诊会”。目的是分析犯罪原因,研究庭审教育方案,由审判人员、公诉人、法定代理 、帮教人员、辩护人等对庭审教育内容进行明确分工。 六是严把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关。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审理案件时需查明的重要事实,不仅关系到他们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是案件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的问题。由于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不够规范,户籍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的年龄。指定管辖工作开展后,审判人员有时为落实一个未成年人的年龄,到偏远的铜山县区去调查一次有时需要一天的时间。 2003年7月份,少年庭在审理被告人袁某盗窃一案中,审判人员在庭前阅卷过程中,发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袁某在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而其父母提出袁某是超生子女,户籍登记上将年龄报大了,即在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审判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到袁某的出生医院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到了医院后,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距被告人出生时间将近二十年,原始出生病历已成捆打包,无法查找。审判人员向他们讲明情况后,医院才勉强答应同意翻找。承办人花了近一天的时间,终于从几捆病历中找到了十八年前袁某的母亲分娩的出院证明,证实分娩时间与其父母提供的年龄一致。审判人员据此确认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并依法予以了从轻处罚。 二、庭中重“教”,使庭审教育收到最佳效果 一是发挥庭审教育的合力作用。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情况,庭审中开展以审判人员为中心,并充分调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从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法制、道德、人生观、亲情、认罪服法和前途等全方位教育,从不同角度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 2003年11月少年庭在审理被告人牟某抢劫一案中,了解到牟某从小不爱学习,小学三年级时就辍学在家,在社会上结交一些不良朋友,经常在学校门前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牟某被逮捕后,还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态度。案件起诉后,办案人员及时与其家长取得了联系,并要求他们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通过召开了庭前会诊会,研究了教育方案。在法庭调查时,牟某仍极不配合,毫无悔罪之意。为了挽救这个倔犟的少年犯,在庭审教育中,大家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教育,尤其是被告人的父亲深明事理,向法庭提出即使其子不认罪,他仍然相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并语重心长地教育被告人,说出了“子不教,父之过,儿子犯罪就是我的错”等话语。当牟某听到这几句话时,终于转变了自己的态度,在庭上痛哭流涕,几次下跪,请求其父亲原谅自己的过错,请求法庭给自己一个改过的机会。这次庭审取得了极佳的效果。 二是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审判人员对待未成年被告人总是耐心细致。他们在庭审中尽量使用易于理解和接受的语言,注重启发、疏导未成年人如实供述罪行;他们语气平和,以抵消被告人对审判的恐惧感,缩短他们与审判人员的心理距离,使庭审在宽松的气氛中进行;他们自觉将青少年心理学、犯罪学等领域的知识融入教育工作中,并根据庭前所掌握的被告人的身心状况、犯罪原因、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综合情况,“对症下药”,选择最恰当的方法进行教育。 三是教育中以物感人、以情动人,让未成年人在心灵深处受到震撼和感化。2004年4月,少年庭在审理郭某某(女,17岁)盗窃一案时,了解到郭某某系洛阳市某师范学校的学生,其父母均是教育工作者,平时对其要求较严,但双方之间沟通与交流较少。郭某某由于感到学习压力较大,于2003年11月离家出走来到徐州,在被害人夏某某的茶社打工。因受贪财图利思想的驱使,盗窃夏某某价值4万余元的首饰,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开庭前,其母亲将一封写给女儿的信交到审判人员手中,让转交给其女儿。承办人觉得信写得非常感人,如果能够在庭审教育时读给她听,效果一定很好。果然,在教育过程中,当郭某某听到母亲在信中发自肺腑的“爸爸妈妈声叫声应的女儿,快乐的小天使,一下子就看不到你,好想好想你时...”泪水夺眶而出,在场的人也为之动容,庭审教育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庭后重“帮”,将教育延伸到庭审后 一是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出发,对他们正确定罪量刑。对于罪行较轻,具备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尽量适用缓刑,使其能返校复读,防止有些未成年服刑犯由于没有好的改造环境而加深恶习。 二是落实监管措施,巩固庭审效果。少年庭对被判处缓、管、免刑的每一名未成年人建立了回访考察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落实监管人员,制定监管措施和帮教计划,实行定期回访考察,并要求缓刑少年犯每季度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以便随时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改造情况。 借电影《法官妈妈》在全国热播之机,少年庭于2003年元月组织部分缓刑犯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看望“全国法院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十杰”女法官、“法官妈妈”尚秀云同志,“尚妈妈”与每位缓刑少年犯进行了交流,了解他们失足的原因,并语重心长地教育他们。“尚妈妈”还向他们每人赠送了书籍,并在扉页上题字,与他们共勉。缓刑犯们在亲自聆听了“法官妈妈”的教诲后,纷纷表示他们会将这次与“法官妈妈”的“亲密接触”作为改造的动力,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走好每一步。这次活动也使少年庭对缓刑少年犯的帮教工作更加深入。 三是帮助被判处缓、管、免刑的未成年学生重新回到校园,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目前,由于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学生只要发生刑事案件,该学校就不能被评为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为此有些学校便采取开除违法犯罪学生的做法,这给联系返校复读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困难。审判人员总是尽最大努力,为他们争取重返校园的机会。 被告人张某原系徐州市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庭前走访其学校,了解到该生学习成绩一向不错,只是性格比较孤僻,不太合群,因结交了不良朋友,一时糊涂而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案件在审理后,承办人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其本人也当庭表示希望重新回到学校,其父亲也是多次与学校联系交涉,希望给自己的孩子继续学习的机会。承办人为此专门到学校与校领导协商,要求继续收纳张某,让其完成学业,并配合法院落实好对张某的监管措施。校方当时明确表态,对此类学生唯一的处理办法就是开除。承办人先后三次到学校做工作,向他们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最后校领导终于被审判人员的诚意所感动,看出他们确实是为张某的前途着想,最后决定让其返校复读。自1987年至今,已有60余名未成年人重返了校园。 四是到少管所看望判处实刑的少年犯,帮助他们树立改造信心。2003年10月,审判人员行程700多公里来到江苏省句容少年管教所,去看望近三年来判过的27名服刑人员。少管所领导举行了隆重的仪式,将27名服刑犯安排在礼堂内。审判人员对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劳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鼓励他们好好改造,掌握劳动技能,为将来重返社会打下基础。李某某是个刚满16周岁的女孩,因与男朋友一起参与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父亲对这个不争气的女儿感到失望,在李某某到句容少管所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家里人一直未去看望过她,她的心情一直非常难过。当她见到熟悉的法官们不辞辛苦来看望时,趴在桌子上失声痛哭。法官们告诉她回徐州以后一定通知她的父亲来看望她,让她安心改造,不要有思想包袱。李某某哭着说“你们比我的亲人还要亲”。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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